第一,制定政策制度。提供法律基础、制定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的核心使命之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市场缺陷广泛存在,所以政府不是一般地去校正“市场失效”,而是应加强有效制度的供给,构建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35]另外,从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有效、公平的政策制度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有学者分析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发现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适宜的民办教育政策制度非常重要。[36]有学者通过个案研究发现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存在,明晰、公平的制度环境的缺失让师资素质、教学质量缺少客观保障,制定、完善政策制度的必要性由此凸显。[37]具体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承担制定、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的职责,包括民办园管理制度、经费制度、教师制度、质量认证制度、审批和废止制度等[38],尤其要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39],还要将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合理布局。
第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政府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是由民办学前教育公益属性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律制度、相关政策的规定。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支持民办园发展。财政资助是政府责任体系的关键。[40]可通过奖励补助、生均拨款、项目补助等方式对民办学前教育进行直接资助;[41]也可通过免税或减税及金融优惠等予以间接的财政资助。另一方面,政府还可通过多种优惠政策等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如通过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明确投资回报等。此外,政府还可为民办园提供支持性信息资源和技术性支持,如教育理念、管理理念、师资培训、课程开发等。[42]
第三,监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为保证民办学前教育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统一,政府要监督、管理民办园。具体来说,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日常运行、收费、办学质量等;[43]监管方式通常有行政监督、财政监督、财务和审计监督。[44]但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也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余雅风认为政府应注意保持适度的民办教育审批权,否则会增加权力寻租行为,增加民办学校运行成本;[45]张瑞反对将民办学校教育质量评定权交给政府,主张由利益中立的中介组织或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承担;[46]郑磊、王婷认为应将监管功能从政府的一般职能中分离出来,包括组织上的分离,应越来越多地求助于专业化的、独立的监管机构。[47]还有研究认为,在中国公民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成熟的状况下,政府应保持适度的宏观管理职责,应严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环节;不同地区,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民办园的准入标准应因地制宜,具备一定弹性;政府应加强对民办园的办学行为及质量的过程性指导与服务;对于收费问题则应重点审核其标准的适宜性,而非严格限价。[48]
第四,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核心与关键,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教师政策等推动教师队伍建设。[49]当前民办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低、工作压力大、待遇差,造成教师流动频繁、素质普遍偏低,不利于民办园的健康发展。研究者认为政府应保障民办园教师权益,使民办园教师具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民办园教师业务素质,稳定民办园教师队伍。[50]
(三)政府治理民办学前教育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