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入校学习,对课程的选择性较强,只有按照老年人的需求设置课程,学校才有吸引力;在教学过程中实施休闲教育,使学员从学习中获得满足和快乐。开设的课程不仅要按需施教,还要与时俱进、调整更新,办学之初多为卫生保健、文学、历史、书法、国画、舞蹈、音乐、养殖、种植等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开设了法律、金融、外语及计算机等课程。
4.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教学中采取了课堂讲授、小组讨论、参观实习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以及利用录像、图片、实物等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直观教学方法。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组织各地会员校相互协作,通过教学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论研究,探索老年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使老年教育得到长足发展。
(四)普及提高阶段(1996年至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和老龄事业的发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为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人受教育作为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并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表明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规定,今后文化部将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明确了老年教育的政府管理、指导部门为文化部。这时,全国老年大学(学校)已经发展到17000余所,在校学员达130万人。
2001年6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在肯定多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老年教育事业取得的成果,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单位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指导,逐步规范老年教育的发展。这一通知不仅说明各级政府对老年教育有加强领导的责任,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老年教育有统一规划的任务。通知下达后,各地各级政府贯彻通知精神,认真研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出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有的地区还明确提出学员入学率的具体指标,有力地推动了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2003年,全国老年大学(学校)发展到26000余所,在校学员超过230万人。许多老年大学已发展成为多学科、多层次、多学制的综合性的老年教育基地。2005年5月13日,西藏老年大学挂牌成立。至此,我国所有地区均已建立了老年大学。
2007年以来,全国各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老年教育事业,把老年教育纳入了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老年大学迎来了第二次发展和创新的**。许多地区教学环境有了新的改观,建起了高标准的教学楼,引进了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展现了老年大学的勃勃生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老年大学(学校)已发展到32697所,在校学员已达330余万人。其中,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教学管理较为规范、办学质量较高的有3000所左右。中国老年教育已经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学科、多功能、开放式的经验与教学管理体系。
2008年,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成立。至此,全国老年大学(学校)共有36205所,在校学员达408.9万人。在这个老年群体中,倡导讲政治、讲文明、讲科学,更新知识,增长技能,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不断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再做贡献。这个群体不仅受到老年人的欢迎,也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赞许和社会的好评,同时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