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海首先出现社区教育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之后,社区教育委员会在我国城乡的广泛建立,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封闭式垂直分叉教育体制的单一模式,改变了“学校—社区”“教育—社会”互相隔离的状态,建构了学校、家庭、社会互动融合的教育新格局。20世纪90年代,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上海、天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北京和杭州等大城市涌现了各种各类形态的社区学校,形成了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及教学点的三级网络。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2000年4月,教育部首先确定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001年底发展至28个,2003年底又扩大到61个。各地方也创建了一批省级、地(市)级实验区。截至2016年7月,我国已有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122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127个,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人数达上亿人。不少城市形成了以社区学院为龙头,以社区学校为骨干的社区教育和学习网络。
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教育的顶层设计,组建跨部门的综合管理体制和业务指导体系,进行宏观规划决策和统筹指导协调。2006年,由13个单位组成的“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2010年,在此基础上组建“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20位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领导任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专门设立了终身教育处,具体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区(县)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市区联动的终身教育管理体制。
2010年后,许多在实验中形成的社区教育经验开始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推广应用。2011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将社区教育纳入法律保障的范畴。同年,印发《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三年行动计划》,对社区教育提出了若干要求。各区(县)也纷纷出台社区教育政策与规划,将社区教育纳入发展规划。此外,上海市推动三大平台建设:上海电视大学更名为上海开放大学,成为推动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服务平台;建立上海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成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成果相互衔接的沟通平台;组建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成为终身教育的研究平台。目前,上海社区教育已基本覆盖各类人群,形成了集多项功能于一身的社区教育服务网络,以满足市民多元的终身学习需求,使社会成员的才能与价值得到全面发展。[6]
终身教育的影响还拓展到社会发展层面,作为国家重要战略目标和地方社会发展方策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学习型城市建设由上海在1999年率先提出;2000年北京市政府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起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的基本框架”;2001年,大连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学习型城市的意见》,之后宁波、常州、南京、杭州等多个城市的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建设学习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与相关文件,一些城市还专门设置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或办公室。[7]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覆盖面从东部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日趋扩大,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开展了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建设学习型城市的实践活动正在呈燎原之势。
2014年,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在全国各类城市广泛开展学习型城市创建工作,形成一大批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学习机会开放多样、学习资源丰富共享的学习型城市,充分发挥这些城市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到2020年,东中西部地区地(市)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覆盖率分别达到90%、80%和70%;各区域都要有一大批县级城市开展创建工作。该文件还提出了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社会价值共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各类教育融合开放;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增进社会组织活力;统筹开发社会学习资源,促进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学习时空。并明确提出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多渠道投入力度、营造终身学习文化氛围,以及开展评价、监测与国际交流。
2016年,上海市教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上海社区教育工作呈现出“五个转变”:①从强调实体网络布局向增强服务能力转变;②从依靠政府主导推动向鼓励社会协同参与转变;③从丰富学习资源向提升学习品质转变;④从满足市民学习兴趣向引领市民学习需求转变;⑤从推进教育信息化向加快教育智能化转变。
(三)老年教育制度
老年人走进课堂接受教育、参加学习是我国老年教育的主体形式。我国老年大学一开始是独立设置、自下而上推动发展起来的,后由政府下发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明确规定有关办学事项,将自上而下的引导与自下而上的努力集合起来,形成了多元化、蓬勃发展的局面,现已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学体系。[8]
20世纪末,我国老年教育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时期。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2020年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