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有益探索和先进经验,其最重要的内容是明确规定政府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责任,并围绕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与管理等做了要求,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但作为一项“宣言性”的立法[1],该法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从现今的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来看,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有很多漏洞,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立法的价值取向值得讨论。《职业教育法》开篇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明显的“工具本位价值取向”[2],而不是“权利本位价值取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应当被视为受教育权和工作权的一部分,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确立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范式,在注重职业教育的经济价值的同时关注人的发展诉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基于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其二,《职业教育法》对作为办学主体一方的企业在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所承担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该法中,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仅为为员工提供职业教育的经费,企业作为校企合作一方的其他重要义务与权利都没有得到说明,这些义务与权利的缺失,使得当前企业的配合问题成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键障碍。其三,法律名称存在问题。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采取了“职业教育”的名称,抛弃了“技术教育”,意味着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处于不同地位。对于两者的关系目前仍争论不断。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此的称呼(TechnicalandVocationalEducationandTraining,TVET)来看,职业教育应当包括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总的来说,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奠定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途径,极大地促进了各方对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职业教育法》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不适应性,2007年教育部提出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提议,并被纳入200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里,并在随后几年被各方不断呼吁和强调,我们期望能够早日看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的出台。
(三)办学体制的改革尝试
这段时期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尝试多元主体办学,这一特点的形成与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教育的市场化改革成为该时期教育改革的一大内容。在市场化的浪潮下,职业教育自一开始就处于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行列。该时期市场化改革的主题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