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也是高职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国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并对勤工助学的内容、范围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199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勤工助学活动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国家教委、财政部于1994年颁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同时对基金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说明。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有四个来源: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基金增值。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劳动报酬,要求各校必须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国家任务学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资助。勤工助学基金需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且不得平均发放。至此,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了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通过勤工助学,也能引导学生热爱劳动,培养学生独立自强的精神,起到育人的作用。
2005年4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包括“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两方面,同时要求各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服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专职机构,原则上学生每周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8元。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二是从薪酬标准及其支付来看,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三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保证,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此外,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11]2007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绿色通道”工作的开展进行了部署,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向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加强监督检查、开通热线电话等途径确保新资助政策的有关工作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