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将生源地信用贷款纳入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畴,使其享有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优惠政策。同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10]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2006年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进行了补充调整,扩大了毕业生就业的中西部的地域范围。
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利息补贴、贷款最长期限、还本宽限、还款救助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的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建立还款救助机制,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高职其他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