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中实行无息贷款制度,对实行贷款制度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规定。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的学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贷款的比例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35%。针对贷款的偿还,做出了五项规定: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2~5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毕业生所在的工作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从当时的政策来看,虽然新的学生无息贷款政策能够帮助一些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较为稳定的学费来源,缓解入学压力,但是受到贷款限额和控制比例的影响,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难以获得助学贷款。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颁布为标志。此文件对贷款发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以及贷款回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对于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此外,文件中还要求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并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这就导致很多学校为了规避风险,缺乏贷款办理的积极性,使得经济困难学生被阻挡在贷款口外,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发展十分缓慢。[9]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延长了贷款学生的还贷年限,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具体就业情况选择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办法;规定普通高校对借款总额实行包干制度和管理体制,根据不同学历层次的在校生占总数的比例以及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高校及学生合适的贷款额度。这一政策很好地考虑到了学生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标志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含高职),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吸纳建设人才,又能够帮助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