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养的有效性直接与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微观结构有关。本章借鉴美国学者的分析框架,[1]从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政策背景、教师教育机构的制度背景、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指导思想、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教育中的教学法等方面进行讨论。
1.美国大学教育学院[2]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政策背景
美国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专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州政府政策的影响。州政府关于教师培养的政策可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州政府对教师教育专业的认定(programapproval)。为保证教师培养的质量,州政府对本州大学所设置的教师教育专业实行认定制度,通过认定的专业才允许招生运作。认定的标准各州稍有不同。以威斯康星州为例,认定标准包括“教师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教学设备与资源、为学生提供的服务、招生与录取、理论框架六个方面。其中理论框架部分涉及教师教育的课程内容、教学实习、评价等”。[3]这些标准为威斯康星州的各类教师教育专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其二是州政府的教师标准(有的州称其为教师执照标准,也有的州称其为教师资格证书标准)。这是“州政府为保证公众安全而对教师从业者颁发的职业许可,证明持有者达到了从事教学的最低标准”。[4]各州的教师标准各有不同。威斯康星州的教师标准包括十条,涉及“教师的学科专业知识、关于学习者和学习的知识、教学方法与策略的知识,涉及教师促进学生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探究与合作精神的能力、组织教学与评价学生的能力、教师自我反思与专业发展的能力,涉及教师伦理道德等品性”。[5]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大学教师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
总之,州政府从法律和行政管理上为教师教育专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质量标准,这是保证教师培养有效性的一个基本前提。
2.美国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机构制度背景
从学者的研究[6]可以发现,对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影响,关键不在于教师教育机构的名声与地位,而在于对教师教育的重视与理解。正如著名学者古德拉得()的研究所述,“教师教育机构的学术制度与公共利益、人才培养目标、行政管理的协调性等对教师教育专业设置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类型的教师教育机构对教师教育的支持程度不同而影响到教师培养的有效性”。[7]针对这种制度结构对教师教育专业的影响,学者提出了“大学认真对待教师教育”[8]的建议。
研究型大学的教师教育曾经一度受到批评。在研究型大学中,人们普遍奉行传统的探索发现取向、硬知识和纯知识取向的学问观,由此形成研究取向的教授评价与奖励制度以及研究取向和实践取向的教授双轨制。这些制度倾向于研究而不是教学与服务,造成了“教育学院内有30%的教员很少或从不参与到教师培养的事务中”,[9]出现了“教师教育的许多课程包括实习指导等由博士研究生承担”[10]等现象,最终的结果是“把教师教育边缘化,使教师教育处于综合大学学术科层结构的底层”。[11]需要指出的是,当前许多研究型大学通过改革,设置了独特的教师教育专业。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发展性教师教育专业”被学者称为有效的教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