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移植过程中,政府秉承法规先行的逻辑:由国家行政机构颁布卫生法规,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同时对违背卫生原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制度移植对法规的重视,体现出西方官僚制的合法性权力的基础在于:正规规则的“法律性”,以及对掌权者根据条例发布命令的权力的信任。清末民初,京师警察厅颁布的若干公共卫生法规,主要涉及清道、防疫、饮水、食物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等,为巡警的卫生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22][23]这些卫生法规属于建构性规则,旨在保障一种规范性规则在社会中得以执行,实质上是国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4]
卫生法规规定的多为强制私人行为及不行为之义务,需行政强制保证实施。这种强制在清末由“违警律”提供法律依据。清政府“其时急于变法,以图法治,警政为法治首要之制度,故虽一切重要法典未立,而违警律居然占先颁布”[25],为警察依据行政法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大清违警律草案》规定了对卫生违警行为的处罚措施。从内容来看,警察要制止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售卖含有毒质的药剂、在城市及人烟稠密地方开办粪厂、污染供公众饮用的净水及水源和在街道随意倾倒垃圾,以及惩罚拒诊的悬牌行术的医生或稳婆。[26]这种违警章程同样习自外国,时人指出其不过是从西方的违警章程中“摘了几条”[27]。但是,近代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并非国家颁布的正式法规,而是更多在于人们对官府权力的崇拜,即来自传统权力。也就是说,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自身对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古老传统的信仰,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力者的地位合法性的既定信念。由于中西合法性基础的不同,移植而来的法规既不具有实质性权威,也无具体机制予以落实,仅仅停留于文本之中。[28]卫生领域的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实现,正式法规也就难以成为日常生活的规范。
从制度环境看,制度移植阶段的卫生既不具备完整独立的制度形态,也难以嵌入北京地方社会文化之中。作为警察制度的一个分支,卫生警察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卫生行政仅仅依靠罚款和停业等强制手段推行。由于法规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消极行政方式实难起到应有的效果。[29]更为现实的是,社会中的封建等级制和官僚制使违警章程根本无法执行,收不到预期效果。当时人们基本没有法治观念,更遑论卫生执法了。巡警部所做的不过是要求巡警厅“设立木牌,张贴在路口儿上”,让人人周知而已。[30]
因为缺乏起码的社会认同,移植而来的警察卫生制度基本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推行,与现实社会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断裂”。深陷政治危机的国家无力推行这套制度,导致公共卫生长期停留在字面,未嵌入社会之中。虽然如此,但公共卫生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却悄然改变着人们对公共卫生的认知。
首先,城市生态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双重恶化使公共卫生问题凸显。一方面,从1912年到1928年,北京城区人口从725153人增至929277人[31],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秽水和粪便,给城市自我清理能力增加了巨大压力。政府无力应对,北京的环境卫生日趋恶化,引发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关注。另一方面,北京政府财政状况恶化,经费开支受到严重冲击,警察薪资朝不保夕,公共卫生经费难以为继,警察的卫生执法实际处于瘫痪状态。北京公共卫生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引起地方舆论的高度关注。
其次,疫情的冲击促使公共卫生组织逐步完善。1910年末爆发的东北大鼠疫促成国家对防疫的重视;1915年北京爆发的地方性白喉、猩红热等疫情,促使国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建立传染病医院,开展预防接种;1917年爆发的山西绥远鼠疫促成中央防疫处的设立。上述历次疫情使各界社会人士意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热切关注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积极宣传卫生知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仅促进了北京公共卫生教育的发展,而且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改善了公共卫生的制度环境。
北京的公共卫生最初是由国家通过命令和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国家在其中扮演了主导角色。公共卫生附属于警察制度,具有强烈的移植特色。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一开始设有较为健全的科层组织和法规体系,并有执行机制,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实际未能嵌入到北京社会,既未改善环境卫生,也与现代公共卫生的旨趣相去甚远。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种警察卫生制度形成了公共卫生的制度环境,成为未来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制约着未来行动者的选择范围。[32]也就是说,公共卫生无论是革命性变化还是渐进式演变,都必须始于警察卫生的科层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