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于科学医学的国家治理制度,公共卫生对中国来讲是一种完全的舶来品,产生于清末新政时期政府对日本警察制度的移植。作为警察制度移植的副产品,它既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也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自移植后,由于缺乏变通,未能按照所处的社会结构环境做出相应的修正和改变,公共卫生长期未能嵌入本地社会结构,基本处于一种若有若无的状态。
新政时期,清政府主动全面学习日本警察体系,警察卫生作为警察制度的组成部分被建构起来,出现了相关的科层组织及卫生法规。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巡警部成立,警保司下设卫生科,主管“考核医学堂之设置,医生之考验给凭,并清道、检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16]。北京城设立内城巡警总厅和外城巡警总厅,均有卫生处之设,下辖清道股、防疫股、医学股和医务股。次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内、外城巡警总厅改隶民政部,下设卫生处专职办理卫生警察,负责凡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药科各事项。[17]不久,内、外城巡警总厅更名为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总理北京城巡警事务。总厅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和卫生四处,卫生处仍设清道、防疫、医学和医务四科,分别办理相关事务。北洋时期,公共卫生仍归京师警察厅卫生处管理,下设三科,第一科负责保持环境卫生,第二科负责有关医学事务的管理,第三科主要负责体检和化验事项。[18]
以上便是北京警察卫生的最初组织形式。警察卫生的制度安排从形式上来看基本成形,不仅已有职责明确的科层组织,而且颁布了详细的制度规则,具备执行的法理依据。但是,形式完备的制度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呢?其实施的状态如何呢?
警察卫生制度移植的行动者是中央政府。清政府引进外国行政制度,但仅仅停留于文本的移植,远未涉及制度背后的知识体系,对究竟应如何落实制度亦无整体考虑。因此,警察卫生制度的相关行动者并非制度的设计者,对制度及其背后的知识体系知之甚少。更有甚者,历任卫生行政长官既非公共卫生专家,又非医界中人。北京政府内务部卫生司成立后,“十七年中换了九个司长,除第一任未就职的林文庆是一个医学博士,及第二任伍晟为日本某医校药科毕业外,其余七个都不是医界中人。前京师警察厅卫生处处长换过四人,没有一个是医界中的”[19]。由不懂公共卫生的人担任领导,很难注意到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在地化问题,源于西方的规则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的鸿沟也就难以弥合。
在日常生活中,基层巡警是警察卫生制度实施的直接行动者。他们因自身卫生知识的缺失,对什么是公共卫生知之不多,难以胜任执行公共卫生的职责。如时人所指出的那样:巡警“无非是弄几辆破土车,撮撮胡同的脏土,敷衍了事,只顾眼前”,卫生局也仅是暂时专管收妓娼烟灯捐,连妓女的卫生都不管[20]。
无论领导者还是具体执行者都不具备推行公共卫生的能力,美国公共卫生专家兰安生对此评价道:北京公共卫生“设在警察厅内,颁布了一些卫生法规,并未采取真正技术性措施,严重违背卫生的原则,对今天而言很大程度上是警察手段”。[21]
此时行动者遵循的合法性机制,可从国际范围的“组织同形”和依法行政两个层面予以分析。从宏观上来看,晚清政府抱着学习借鉴的态度,照搬外国行政制度,旨在借此改变中国的落后状态。这种行为实质上遵循的是一种合法性机制,即为寻求政权合法性,清政府采纳国际承认并接受的组织结构和理念规范,以此来获取人们对政权本身的认同。因此,这个时期的警察卫生制度移植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范围的组织同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