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伪都“新京”的中心地位,伪满政权建立后加紧伪都城市建设。东北沦陷期间,伪都“新京”长春迅速成为东北著名的近代化城市。长春的近代化建设是伴随着城市的殖民地化而实现的,几乎与其他被占领城市一样,日本侵略者只注重新区建设,不考虑旧区发展,任其破陋。新区的道路、电力、煤气、供水、排水、电讯、绿化等近现代化设施应有尽有,中国人居住的旧区则与之差距甚大。日本人居住的新区自来水普及率为99.9%,中国人居住的旧区则不到30%。煤气几乎全部集中在新区。伪满当局规定,“日系住宅”标准分六个等级,一等100平方米,二等86平方米,三等68平方米,四等45平方米,五等38平方米,六等25平方米。“满系住宅”标准分三个等级,一等38平方米,二等25平方米,三等20平方米。一等标准的“满系住宅”,仅仅相当于五等标准的“日系住宅”,相差是如此的悬殊。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对东北的重要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以战养战”。出于长期占领的目的,日本在1932—1935年制订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较大规模地建设了沈阳、哈尔滨、长春、牡丹江、吉林等一批重工业基地和军事重地,奠定了东北城市发展的基本格局。日本规划界在这一时期已经吸收了不少西方近现代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思想和手法,因此城市布局的风格也多是西方新古典主义的方格形和多点放射对角线路网,以及与较明确地利用铁路、河流、绿化等分隔带进行城市功能分区的思想相结合。
(二)与“台湾”日本侵占时期城市规划的比较
日本对台湾的野心自明代以来一直没有松懈。1895年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的签订,日本占领了台湾,并把台湾当作是自己的本国属地。为了达到持久占领和统治的目的,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地区进行了详细的地质调查工作,按照其军事和政治目的以及理想的殖民城市定位,着手进行了各城市的改造计划,普遍采取扩宽、新辟道路,改善上下水道,预留殖民发展用地的思路进行城市改造。根据台湾学者黄世孟的研究,台湾的城市规划的90年近现代化历程可以分为七个阶段:1895—1908年是基础建设调查时期;1900—1935年是城市改造规划时期;1921—1945年是城市规划制度确立时期;1945—1964年是战后初期市政建设接收时期;1955—1971年是联合国规划顾问参与时期;1966—1979年是规划体系与法令制度健全时期;1978至今是综合规划发展时期。日本占领台湾期间恰好在前三个阶段。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进行城市规划的目的主要是巩固其殖民统治。日本对台湾的明确定位是殖民属地,在具有殖民性质的前提下,明确把台湾的城市看成是一座日本人可以长期占领统治和生活的城市,因此将台湾的城市发展进行利于其殖民统治的综合考虑,作为政治、军事、商贸、文化城市进行规划。日本殖民当局颁布“台湾城市规划令”,并以其作为强制推行城市规划的手段,城市规划的基本思路是城市的中心位置布置行政机关,以广场为中心布置路网,保护日本人居住区,将传统城市改造为日本人理想的住宅区、商业区和业务区。公共用地如道路、绿地、水路、公园、广场都比较大。日本在台湾是依靠强制力推行他们制订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殖民统治的城市规划法规起了核心的作用。
日本人在台湾的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力图全面摧毁城市和市民生活中所反映和体现的中华传统文化和台湾本土文化,强行灌输日式文化和生活习俗,完全按照日本人的理想城市的概念规划建设城市。这样,中华传统文化和台湾本土文化被扼杀,城市的传统和文脉被粗暴破坏。这是日本侵略者在台湾与其他中国城市进行城市规划活动的一个较大的区别。由于事实上的长期占领和殖民,日本人主导制订的城市规划法规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这与东北、华北等城市相对缺乏法律约束力是不同的。
与台湾相比较,日本在北京进行的都市计划,没有规划法规的指导和强制推行,没有殖民政府的投资来实施,因实力不够,规划基本放弃旧城,因此旧城格局、传统风貌和文脉基本保存。因此,日本人在台湾进行的城市规划在具体的思想、技法上与其他在中国大陆被日本殖民或占领城市的区别不大,但在指导思想和运作过程方面有较大的差别。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方式,日本人在中国城市规划的活动中对欧美规划思想的吸收、发展和转化都是以为殖民主义服务为宗旨的。无论是摒弃旧城,建设理想的殖民城市,还是在旧城基础上进行市区改正,都是日本保障其政治目的和侵略占领长久化的工具,是以规划实现国家利益的一种活动。
(三)与日本本土的城市规划的比较
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近代的城市规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第一,1868—1887年是欧化改造时期,以移植欧洲城市形式为目标,重点改造道路和建筑,采用方格路网,依道路等级决定沿街建筑物的高度。这个阶段的代表性规划建设活动,是银座砖街规划和日比谷官厅集中规划,它们完全运用了西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思想。这两次规划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但促进了日本近代城市规划思想和实践的发展。第二,1880—1918年是市区改正时期,主要进行旧市区的改造。《东京市区改正条例》《东京市区改良土地建筑物处理规则》是这次市区改正运动的法律依据。这段时期重点建设近现代城市交通体系,引进地域用途分区制,区分官厅、居住、商业三类区域,添建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第三,1919—1935年是制度确立时期。1919年,日本大量引进欧美城市规划制度和技术并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和《市街地建筑物法》,这标志着日本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确立。根据这些法规,日本施行了土地区划、用途分区、道路线、建筑控制线、建筑高度和形态控制等规划制度。第四,1931—1945年,战争时期的日本海外殖民地城市成为日本接受欧美城市规划制度、技术和思想的最新的试验场所[31]。他们将刚刚学来的近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和技术几乎没有时间差地运用到了殖民地和占领地的城市,就像用战俘和占领国的平民作为医学解剖的标本一样。
通过对日本城市规划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中国台湾和东北、华北的城市规划已经被日本规划界看作是日本城市规划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日本人主导的在中国城市的规划建设活动与日本的规划建设实践是有密切联系的。
日本人在本土进行的规划建设活动的意义大大不同于在殖民地或占领地的城市所进行的相应活动,但开展城市规划的理念和手段的专业性是基本一致的。对于日本本土来讲,由于战争的持续进行,日本继续学习西方先进规划思想和技术的脚步放慢,国内已经没有精力和实力进行大规模的城市规划建设活动。而且,日本经过明治维新以来的近现代化城市建设,使大部分城市区域已经成为建成区,缺乏使用新的规划思想建设的场地,在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略战争的情况下,日本规划师的实践场所也转向了日本在海外的各殖民地和占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