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通过立宪运动得到加强的各民族一体融合的深刻认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作为少数民族代表之一的旗人那里能够有突出的表现,其意义自然不同寻常,它体现出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所具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历史应该记住的是,率先从现代“民族”(nation)概念含义角度,特别是凸显其同一国民身份的政治性角度,来论证中国各族人民为同一现代“民族”共同体的,正是清末留日的少数民族人士,甚至最先明确地以区分现代意义的“种族”和“民族”概念为基础,由此认定中国各族人民为“同民族异种族”关系的,也是他们。这一点,笔者2001年最初探研该问题之前,似尚不曾被历史研究者所揭示和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立宪运动期间,部分留日少数民族有识之士的现代民族共同体之认知与宣传,在民族观的根据上,也曾受到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和杨度主编的《中国新报》两大报纸的影响,[140]或至少其彼此之间有过一定程度的互动。如1907年,《中国新报》上发表陈敬第[141]《满汉问题之解决》一文,文中对“民族”理论的集中介绍和满汉关系的辨析,就相当周详和深入,堪称清末国内有关认知的较高水平。而他强调“民族”与“种族”之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满族与汉族具有民族“同一性”关系,便与前述乌泽声的观点有明显的相似之点和相通之处。在该文中,作者指出:
民族即Nation,为人种学上之语,本于腊丁语之Nascor,所以示生产血族等之关系也。至于近世,普通皆以之为政治学上之用语。英法美之公法学者,滥用尤甚。惟德意志学者,特从而区别之。凡近于人种学上之语义,则用Nation;其于政治学上,则用他语。吾中国则更以民族种族混用,而益为棼乱。夫民族之意义,果以如何之标准定之乎?言人人殊。[142]
为此,作者特介绍了关于“民族”的四种理解:一是以同一人种为民族之特征;二是以同一言语为民族之特征;三是以住同一地域为民族之特征。对于以上三种理解,作者均指出了其不足,而比较认同第四种理解:“即人类社会于人种、言语、宗教、历史、政治、法律、经济、习惯、思想等,有多少之共同基础,而自觉为一体者也。”作者强调,此一理解中“其民族之要件,则为复数,故亦曰复数要素说”,它的特色有三:(1)主观之要素与客观之要素均包含在内;(2)不限定客观之要素;(3)它实际上将其看作是一种“社会之观念”。作者进一步解释说,由此观之,“民族”比人们常与之混用的“种族”,意义范围要更为宽广,种族“必出于同一之祖先而有血统之关系者也”,而“民族”则不一定。在最初的时候,或者说“溯其语源,则民族与种类,诚不免于混淆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血族因移住、征服、婚姻等而渐次混同”,其重要性也相应日益衰减,故种族问题逐渐被民族问题所取代。不过,作者虽然趋向于从一种“文化和社会”共同体的意义角度来把握“民族”的本质,认为“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有多种,但同时却也强调多民族国家要想维持政治上有力的统一,“不可不依于同化之作用,否则即反乎国家之同一的性质,况当国际竞争激烈之时,必易暴露其弱点,此诚政治家不可不讨论之问题也”。这就把民族与国家认同的政治维度不自觉地彰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