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对于孙中山1924年的民族主义思想而言,如果说蒋介石的发挥走的是从“宗族”到“民族”之路,那么孙科的继承,则走的是从“民族”到“国族”之途。前者重视各族之间血统的交融与统一性而漠视其独立的“民族”性存在,而后者则正视各民族依然存在的现实,希求得国家层面的平等团结、进一步的深入融合以及政治上的不可分离。从思想来源来看,孙科显然较多受到苏联民族政策和宪法理念的影响,[107]这使他在这一点上,似与中共及吴文藻、费孝通等人类学家的观念,反有接近之处。过去,学界一谈到国民政府有关“中华民族”的民族政策或民族观,总是只提蒋介石的“宗族论”思想,而看不到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另一思想路线的长期存在及其势力。这是亟须加以纠正的。不过,无论是蒋介石还是孙科,他们都强调和认同“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与此同时,他们也都共同维护国民党的政治利益。
由于蒋介石和孙科都不满意于“期成宪草”,因此制定宪法的任务只能是继续后拖。直到抗战胜利以后,它才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不过,在这期间,民间对于“五五宪草”进行“修正”或“补订”的热情,也未曾中断。笔者就曾见过一份《大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补订案》的“非卖品”印刷物,这里不妨略加介绍,以窥“中华民族”入宪愿望不绝如线之一斑。该“补订案”为江苏学者乔一凡(1896—?)努力参政议政之“杰作”。乔氏乃江苏宝应人,1927年曾主持南京教育会,30年代创办过《南京日报》,抗战全面爆发后入重庆工作,曾作《武汉退却后上蒋委员长书》,抗战胜利后当选为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乔一凡的这一“补订案”,印刷于1940年5月,也就是前述国民参政会讨论“期成宪草”前后。它给笔者印象最深的地方有三:一是全篇标示“大中华民国”和“大中华民族”;二是明确提出宪法须“规定正月朔为大中华民族节”;三是在“宗族”问题上大做文章,要求将“宗族”建设入宪,但又与蒋介石的“宗族论”意旨大别,可谓别生谐趣。蒋介石明明是要以“宗族”取代以往对国内各民族之“民族”称谓,而乔氏不仅公开承认各族的“民族”地位,还偏强调这各民族乃均以“宗族”为重要的基层组织。该方案的第二章题为“民族”,其中第七条为:“大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大中华民国构成之份。”第八条为:“大中华民国各民族之宗族得依其习惯设族长以教其族人。”在所附的说明中,乔一凡大讲孙中山从“宗族”入手进行“国族”建设的高明之处,认为“此条入宪,实无异为国家添数千万管教人员”;且抓住了“中国文化的核心”,既可“示人生正确之观念”(非个人主义),亦可“奠民族文化独立之基础”。[108]这一源自孙中山思想启示的国内“各民族之宗族”入宪说,在笔者看来,对蒋介石试图加以改造以代替国内各民族称谓的“宗族论”,恰恰形成某种悖论性的解构效果。
1946年年底,国民党与青年党、民社党等合作,联合召开了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同盟参加的“制宪国民大会”(后者通常被称为“伪国民大会”)。会议期间和前后,国内各少数民族代表围绕着本族的权力与义务,据理力争、绝不妥协的民族意识,得到毫不含糊的彰显。他们有的坚决要求民族自治,有的反复吁求本民族代表名额的增加,有的强调本民族的名称必须写进宪法,同时呼吁政府扶持弱小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等等,慷慨陈词,毫不退让。[109]一时间各类报刊争相报道,给当时的政党代表、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蒋介石若还要坚持否认中华民族之下存在不同民族,已经几无可能。制宪国大期间,蒋介石因此一反常态,被迫接受了国族之下存在各“民族”的事实,不得不暂时收起了他那套“中华民族一元论”的宗族说。
相比之下,“五五宪草”中的“中华国族”说之基本精神,反得到了较多同情。如国大代表赵炳琪就认为,“明白规定各民族皆为国族之构成分子,不仅表明我国数千年以来,国内各民族血统相混文化交流、彼此相互融合之事实,亦指明今后逐渐融为国族之趋向,以提高各民族一致团结之精神,而加强其向心力之力量!”[110]以往,学界同人过于夸大了蒋介石“宗族”说的影响,实际上它在政治思想界的公然传播和绝对主导地位,也就只有不过三四年而已。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最终通过了民社党党魁张君劢等以“五五宪草”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由国民政府加以公布,宣布当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最终定为:“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其中,既没有“中华民族”,也没有“中华国族”,不免令许多究心“中华民族”整体认同者感到失望。但毕竟,国内各“民族”的现实地位得到了明确承认,“民族平等”的原则也被庄严地写入宪法,这总还是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因此,1947年8月,由国民代表李楚狂编著,正中书局权威出版的宪法解读书《中华民国宪法释义》中,郑重点明:“本条之规定,系以民族为主体,而保障各民族在政治上之地位平等。与本宪法第七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以个人为主体,而保障个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平等者,意盖有别。”[111]
更值得注意而今人多未注意、似乎当时人也未必真广泛在意的是,1947年9月,也就是一个月后,由孙科题写书名的《中英对照中华民国宪法》——一部旨在对外宣传,以彰显中国民主建设伟大成就的宪法之英译文本,也由商务印书馆权威推出。此条的英文翻译表述为:AlltheracesoftheRepublicofChinashallbeequal.[112]不知这一将中华民国各民族(包括汉族)译成“races”(种族或种族的扩大)的翻译,究竟达成了谁的心愿?显然不完全是蒋介石的,似乎也不全合孙科的主张,倒是比较符合顾颉刚和谢康等人的认知。至于这样的翻译如何形成,由哪些专门的国家组织和机构曾真正严肃地加以对待,这已经不是笔者目前的研究所能回答的了。
两年后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成立的标志。但其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也只谈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保护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内容,同样没有使用现代意义的“中华民族”概念。也就是说,在整个民国时期,尤其是抗战时期及其后,包括国内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这一总的民族共同体概念符号,尽管传播很广、关系重大,但却因为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始终都未能正式入宪。“中华国族”也不例外。这是研究者不能不指出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