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抗战全面爆发,立宪活动被迫延后。1938年秋,为集思广益,团结各方力量,国民政府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组成了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盟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1940年3月30日,国民参政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谓“期成宪草”。该草案对“五五宪草”中的总纲章第五条和其他章中涉及少数民族权利的部分,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关于第五条中的“中华国族”提法,陶孟和与章士钊都不太认同,故其草案“附记”中特别注明:“陶参政员孟和,章参政员士钊主张将‘中华国族’改为‘中华民国’。”[102]关于“人民之权利”的条款部分,则要求写明:“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对于期成宪草的上述修改建议,时任国民参政员的陈长蘅曾作文加以反驳,认为“五五宪草”的总纲第五条“表示中华民国各民族无论其为多数或少数,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彼此利害相同,休戚与共,不得任意脱离,亦不得互相歧视,比之协商会议所拟修改原则仅保障少数民族之自治权一点,实远较完善周妥”。[103]他显然是要维护昔日他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宪草成果。本年4月,国民参政会一届五次大会在重庆开幕,正式讨论宪草修正案。蒋介石主持大会,孙科则介绍了“五五宪草”的起草经过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特别说明。在说明中,孙科专门提到:“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充分表现出民族主义中国国内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104]为了表达对“期成宪草”的不满及对陶孟和与章士钊等修改意见的不认同,孙科会后还特别让立法院编辑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于1940年7月公开出版。在这份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孙科对于“中华国族”“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国”之关系的完整理解。鉴于此前似未曾见到有人提及此事,这里不妨较为详细地引录如下:
民族主义之目的,对外在求国家之平等,对内在使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族,系由汉、满、蒙、回、藏……等族所构成。分而言之,则为“各民族”,合之则为整个之“国族”。国父曾言“在中国,民族就是国族”。故特著为专条,以明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而示民族团结平等之精神也。外国立法例如苏联宪法,亦有类似之规定。有谓此种规定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及历来各次宪草所无,“中华国族”宜改为“中华民国”,不知本条所定,乃指“国族”之构成分子,非指“国家”之构成分子而言。国族之构成,以民族为单位;而国家之构成,则以个人为单位。本条所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与第八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涵义固不同也。[105]
从上文可知,在孙科等人看来,“国族”还是有别于“国民”的,后者以个人为单位,前者以民族为单位。但蒋介石本人显然并不同意孙科等的意见。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他曾明确反对称国内各民族为“民族”,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其他所谓民族都只能称为“宗族”。这一国民党内一度强势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观念,自然也影响了抗战时期地方政府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如1944年5月,新疆省民政厅宪草研讨会就提出有关宪法草案的修正案,并上呈省政府,主张“‘中华民国各民族’应将‘民族’改为‘宗族’,又同条‘中华国族’之‘国’字应该为‘民’字”[106]。这无疑抱持的仍是蒋介石1943年在《中国之命运》中所阐发的那一影响深远的“宗族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