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的使用,与孙科个人的偏爱有关。他要贯彻自己一贯坚持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又能同时在字面上避免“民族套民族”的称谓矛盾。本来,1933年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里,最初使用的原是人们更为习惯的“中华民族”一词,而不是“中华国族”。吴经熊的拟稿分总则、民族、民权、民生诸篇。民族篇的第一章为“民族之维护”,第一条即为“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第二条为“中华民族以正义、和平为本,但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应抵御之”,等等。[96]1934年6月30日,以吴稿为基础多方修改、由初稿审查委员会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里,总纲部分新增第五条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里,第五条则被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具体提出这一关键修改意见的人物,据笔者查证,当是立法委员陈长蘅。
陈长蘅(1898—1987)为四川荣县人,著名人口学家,1911年赴美留学,1917年获哈佛大学硕士学位归国。1928年至1935年曾任国民政府第一至四届立法委员。1934年9月21日,立法院召开第67次会议研讨宪法草案问题,陈氏为出席会议的74人之一。该会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任主席。会上,陈长蘅针对原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发表了专门的修改意见。虽然,这位深知英文中nation现代内涵的学者,究竟表达了怎样的具体见解,如今已经难得全知,但他显然主张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同时把“中华民族”改为“中华国族”,这一意见,无疑得到了主席孙科和其他在场人士的基本认可。因为当天的国民政府“中央社电”明确报道说:原草案中的第五条,“照陈长蘅之提议,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次日的《申报》也曾据此给予报道。一年后的1935年10月25日,立法院再次会议讨论修正过的草案内容时,此条表述仍然保持未变,[97]一直到“五五宪草”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