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的1946年4月,芮逸夫在《民族学研究集刊》上发表《再论中华国族的支派及其分布》一文,对他自己称之为“急就章”的《中华国族解》一文的有关内容,又有所补充。一方面,他从人种学(包括体质遗传特征研究和血液型研究)与民族学两个角度,将此前的观点进一步条理化,把“中华国族”具体析成“六支三十组”的支派,强调“构成我们国族的因素大体是相同的,但这是就构成分子的‘共相’而言;若就各分子的‘自相’来说,我们知道一个娘胎里生不出两个完全同样的弟兄。我们的国族人口有四亿五千万之众,分布有一千一百万方公里之广,当然不会没有差异。况且数千年来渐次加入的新分子,其同化程度也各各不等。由于地理和其他环境的不同,自然而然发生不少差异”。不仅如此,芮逸夫还将中华国族因“共相”而“凝聚同化而归于一”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其主体汉族“文化的优越和文字的统一”,归结为其“包容力含孕之力极大”一点。在这点上,他基本接受了孙中山的汉族中心观和“同化融合”说,与其顶头上司傅斯年的观点大体保持一致,至少不与之直接冲突。他明确表示,今后国人必须“赓续祖先的遗业来创新,来求进步,就国族的融合一端来说,祖先之业已经给我们做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了,其余不足百分之五的支派,不容讳言,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融合,这进一步融合的责任,我们就应该负起来”。具体而言,就是应该对这些“支派”进行扶植,“使他们达到现代的文化水准,同进于文明之域。扶植之道,首先要把我们的优越的文化,统一的文字,普及于各支各组各族的国民,使他们都有‘同声之应’、‘同气之求’,且得‘同文之便’。本着我们的祖先传来的‘中庸之道’,配合着‘三民主义’,使他们心悦情愿地向心同化”。[115]
这里,或许值得注意的还有芮逸夫如何称谓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问题。1942—1946年间,芮氏在构筑“中华国族”说的时候,不妨说采取了一种含糊其辞的回避态度。如果按照其所信服的民族学或人类学见解之内在逻辑,既然视“民族”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之群体,那么各少数民族便依然可称之为“民族”。在这点上,他当时应该说是有所顾虑,故而前后难免有所矛盾,而宁愿在“种族”意义上谈论各族。1942年前他称国内少数民族为“民族”自不待言,此后他虽多从“种族”角度加以谈论,却也仍有保留称其为“民族”的时候,如1943年,他发表《西南民族的语言问题》一文时,就仍称西南少数民族为“民族”,由此可见其矛盾心态。直到确认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的《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之后,芮逸夫才最终克服这种矛盾,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不再改变。在1947年9月发表的《行宪与边民》一文中,他明确写道:“本文所称的边民,是指全国的边疆各民族,也就是全国的边疆国民。所以称他们为民族,只是说他们各有其文化的特征。我们知道,中华国族的文化是凝聚多数特征而成的。概括地说,边民的特征是:口操非汉语,写读非汉文,或没有文字,信仰某一种宗教,或仅保存原始的灵气信仰……在这个边民的含义之下,蒙古和西藏两族也是包括在内的。”[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