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各章考察“中华民族”观念的时候,我们曾顺便提到过乌泽声、梁启超、杨度、顾颉刚、杨成志等许许多多人关于“民族”概念的有关见解。如果更为广泛地浏览民国时期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的“民族”观,则可以发现,这些观点虽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对构成民族的诸多成分的认识不尽一致,强调的重点也有不同,但总的来看或者说合而观之,它们却并没有忽视和偏废通常被今人所提及的那些民族构成要素,如共同的地域(或称领土)、血统联系、语言沟通、风俗、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平等的公民权),以及经济生活、共同的民族自我意识、历史记忆、文化心理素质(或国民性),等等。也就是说,在阐发和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各种论说里,这些因素都被程度不同地考虑到了。但与此同时,有一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在这当中,又存在着前现代民族观念和现代民族观念之间,或者说民族学、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观念同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观念之间,彼此混杂并存、交互影响的现象,它们既矛盾抵牾,又相互牵引作用,在与清末民国社会政治现实的复杂互动的过程中,共同促成了独特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态的产生与发展。
前文我们曾提到,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认同》一书将民族及其认同划分为两种模式,一为“公民(或市民)的民族模式”;二为“族群(或族裔)的民族模式”,他认为前者可以西欧和北美为代表,后者则以亚洲和东欧为典型。从表面上看,他关于两种民族概念类型的划分,似与西方现代和前现代nation概念内涵两相对应、重合,其实却存在着不同之处。因为他清楚地看到了两种模式之间的相对性,即彼此的各种构成要素总体相似、只是组合方式和“比例”存在差别而已。不过细究起来,其有关的具体分析仍不免失之于简单化和机械化。比如,在史密斯看来,作为亚洲国家的中国,其民族及其认同特性明确属于“族群的民族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对领土的认同;二是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三是对本土文化的重视超过法律。[14]此种概括是否适于整个亚洲和东欧各国的具体情况,可暂置不论,单就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及其认同根据而言,就很难说完全符合事实。其简单化和机械化之弊,从史密斯将“血统”与“领土”、“文化”与“法律”简单对应甚至对立起来考虑问题的思路一点,即可了然。实际上,对于秉持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来说,其心目中对“领土”与“血统”,“文化”与“法律”的关注程度,究竟何者为高,也就是说哪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没法给予简单化判断和回答的。
清末民国时期,传播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本身,既有持“公民民族模式”的民族概念者,也有持“族群的民族模式”的民族概念者,难以一概而论。与其像史密斯那样,将他们心中的民族概念笼统归结为所谓“族群的民族模式”,还不如将其视为上述两种模式的民族概念彼此互动、复杂影响的混合产物更加恰当,也更为符合历史真实。一方面,揆诸当时社会上广泛流行和运用的中文“民族”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它们的确都是在人类学意义上被使用,也就是说,不少人从理论上接受了人类学和民族学有关知识和价值的理念,认可历史文化因素在民族构成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国人愿称各民族为“民族”的原因。此种认知结果,在清末民国时期是极其自然的,因为它完全符合中国传统族类认同观的精神。换言之,这一层面的民族含义,其实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族类观的延续和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