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的这一调整并非是不经意的,特别是他对与“族群或族裔”因素相对应的“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内容的补充,更是如此。在本书后面的其他部分,他还曾反复说明,“民族”在概念上实包含了两组特征,一组是“公民的”和“领土的”,另一组是“族群与血缘谱系的(genealogical),并认为在实际社会的个案中,这两个维度的内容总是以不同的比例混合在一起,有的情况是第一组比较重,有的情况则是第二组比较重。他甚至还以法国为例,说明即便在同一个“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有时强调“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有时又强调“血缘族裔的”和“文化的”因素的复杂情形。[7]可见在他看来,“血缘族裔的”和“文化的”因素,无论如何也是构成现代“民族”及其认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便在他所谓的“公民的民族模式”中,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在东西方的现代“民族”及其认同之中,并不是其基本构成因素有什么不同,而只不过是这些因素的实际组合方式即“具体比例”有所差异罢了。
笔者以为,史密斯调整后的概括应当说更为可取,也更能揭示西方现代民族的真实特征。可惜,在他那里,这种对现代民族各因素间不同“组合方式”的复杂分析法,并没有能够贯彻到底。实际上,即便孤立地称西方现代意义的“民族”为“单一的政治共同体”也是明显不够的,因为它同时也未尝不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认同的共同体,或至少是带有同一性文化认同因素的共同体。如果说前者彰显的是它有别于传统族群、族类或族裔的现代性政治品格,那么,后者则表明的是其与传统族群或族裔相联系,即与之相因相续同时也发生过现代变革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一个现代“民族”(nation),如果缺少了以上两个方面内涵的立体融合,都是难以成立的。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两方面因素构成的现代西方“民族”认同模式中,“公民的”和“领土的”政治因素,诚如史密斯所言,又占有着某种优先性和主导性地位。
但是,从社会性品格来说,“民族”得以维系和发展,终究不是靠政治强制,而是要依靠社会文化、包括现代政治文化的涵化功能。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作为“政治共同体”,它既有赖于又有别于作为强制性“公共机构”之现代“国家”(state)的原因。正如史密斯所指出:“‘民族’的成员分享共同的文化传统,与国家公民间存在的纯粹法律和科层纽带是完全不同的。”[8]所以,人们通常忠于自己的“民族”,但却不一定忠于执政的国家政权,维克多·雨果因为痛恨法国政府而长期流亡在外,但他却始终热爱“法兰西”,就是一个例子。
实际上,西方现代意义上的nation内涵的构成,体现了政治学与人类学理解的某种内在矛盾与互动融合。它的形成、发展不仅具有区别于前现代的历史性,在内涵结构上又具有一词多义、多层次性和复合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中文里选择某个词来精准、简洁地传达其复杂的内涵,是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近30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nation概念的中文翻译问题,仍时有探讨。除了传统译为“民族”之外,也有的主张应译为“国民”[9],还有的认为当译为“国家”,近10余年来也有译为“国族”的,但究竟将其译作何词为妥,迄今并无定论。实际上,这也是清末以来就一直困扰中国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