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笔者想要补充的一点是,前现代的nation概念,往往也包括血缘或泛血缘的族群在内。大体相当于民族学(ethnology)和人类学意义上的体质文化团体。人类学里有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之分,而对历史文化的重视,乃成为现代人类学之魂。在本书第一章中,笔者曾经指出,同现代化起步较早、宪政民主发展较为成熟的英法两国相比,后进的德国基于一种心理反弹,更多地强调其中的文化(种族、历史)共同体的传统意涵,也就是说,19世纪的德语中,nation一词曾一度较多地保留了其前现代的含义,这也是赫尔德的文化(型)民族主义之所以率先产生在德国的原因。而在西欧的英法等国,反映卢梭“主权在民”精神的nation 之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含义被突出,体现了以民主国家来界定民族的新趋向。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20世纪之后,德国与占主流地位的英法美等国的现代民族概念用法,日益趋同。
西方现代nation概念是基于政治学的。其真正产生较大影响,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现代民族国家意识的勃兴有关。这一意识,首先关乎国家和社会内部,而非针对外国和外族。但随后拿破仑的对外扩张引发一系列争取自由、独立和政治自决等的反抗行动,nation的现代意义遂在对外层面得以伸张。因此笔者曾认为nation具有双向“主权”的内涵,即对内是国民或公民主权,对外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这也就是nation何以能与“民主”价值理念实现同构、并形成一对孪生体的原因。
那么,现代以国民或公民为核心的nation(下面暂按通行译法,译作民族)概念,到底包含些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呢?这一问题,1991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教授安东尼·史密斯在其名著《民族认同》一书中,给了今人富有启发性和影响力的回答。史密斯认为,作为一个现代的范畴,西方nation及其认同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构成:(1)它首先是一个空间或领土的概念,必须有明确的地理边界,人群与其传统居住的土地(即历史形成的领土)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它必须是具有单一的政治意愿的一个法律与制度的共同体;(3)其所有成员都具有法律保障的、包括参与政治等在内的各种平等的“公民权”(citizenship);(4)它还具有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史密斯称具有这几个特点的民族共同体为“公民(或市民)的民族模式”(acivicmodelofthenation),与他所谓亚洲和东欧的“族群(或族裔)的民族模式”(aethnicmodelofthenation)正好区别开来。[5]
在以上四个方面中,为了机械地凸显其所谓两种民族模式间的明显差异,史密斯教授显然太过忽略,至少是轻视了前述威廉姆斯所强调的西方“民族”概念中原有的那种与“政治构成物”相重叠的“族群或族裔”方面的内涵(他大约是将其包含在第四点里面)。或许是意识到这一概括不足的缘故,在该书以后通论东西方民族认同的共同特征部分时,他对此表述又不得不有所调整。如在该书的最后总结一章中他就指出:“民族及其认同的结构非常复杂,包含一些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如族群或族裔(ethnic)、文化、领土、经济和法律政治诸方面。”与此相应,他还将前面所提到的四个特征改换成五个,除把原有的第二和第三两个特征加以合并外,又增加了反映传统族群(或族裔)历史因素和经济特征两方面的内容。这五个特征分别为:(1)历史形成的领土;(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3)共同流行的大众文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5)共同的经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