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1885年3月6日,也即中法战争期间,《申报》头版就曾发表《解散汉奸说》的社评,真可谓一篇讨伐汉奸、警告汉奸并劝喻汉奸改邪归正的“民族主义”宣言书。其中所用“汉奸”一词,就是指称包括所有中国人在内的“为法人作间谍”“为法人作奸细”者。其文痛批那些充当法国奸细的“汉奸”,“以中国之人,居中国之地,祖宗几代悉隶中国之籍,有生以来衣于斯、食于斯、歌哭聚处咸于斯”,竟然“不知中国外国之分”,为贪图不义之财,出卖国家利益。一时贪心,却要遭万世唾骂,“其子若孙,亦将不齿于人”云云。[167]又如1894年9月4日,即甲午中日战争期间,《申报》头版发表《防奸续议》一文,认为在当时中国,“奸细有二:一为汉奸,一为倭奸。非汉奸则倭奸无所容身,非倭奸则汉奸亦不能传消息”,两者狼狈为奸。且倭奸易识,汉奸难辨。警告“凡有华人之为倭人间谍者,获即斩首,略不稽留,即使幸脱网络,逃之海外,亦设法拘获,明正典刑”。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中还以汉奸“本系华人中之无赖”,又并称之为“华奸”。[168]这样含义就更加明确无疑。由此可见,将“汉奸”和“华奸”等同使用的做法,早在晚清时即已形成,而并非民国时才出现的新现象。
“九一八”之后,“汉奸”一词大为流行,面对此情,具有现代中华民族观念者出现两种态度:一种是接受或被动接受;另一种是认为不妥,加以反对或表示抗议。接受或被动接受者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该词虽来源于传统汉词,但不同于以往那种用于国内民族之间的旧含义,也即不再是“汉族的内奸”,而是一种“新汉奸”,即“中华民族的内奸”。有篇《汉奸新论》就是持此意见。作者解释说,由于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旧存中国内部诸种族间的矛盾,却在帝国主义者压迫的这一点统一了,以前相互冲突战争的诸族,现在都因共处在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而结合起来,而形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为取得生存与解放,必须挣脱帝国主义的压迫侵略,就在这种矛盾的关系里,有少数中国人也像过去的汉族的内奸一样,勾结帝国主义者来残害并出卖中华民族,甘作中华民族的内奸,因之,大家便沿用古已有之的旧名词,亦呼之曰汉奸”。作者同时强调,“目前的汉奸实在是‘借尸还魂’的新汉奸,他们的确不是秦桧之流的血统,我想叫他们做‘摩登汉奸’时比较来得妥切。如果要给他们一个注脚或定义,那便是:‘凡中华民族的官民人等,有为帝国主义者作走狗职务以危害中华民族者,皆系新汉奸。’”他并声言,以此为标准,那么“第一个新汉奸要算是鸦片战争时的广州知府余保纯”,也就是那个破坏三元里抗英的清朝汉官。[169]
《汉奸新论》的作者的确是相当敏锐的。正如他所言,“汉奸”一词的大量使用并开始发生现代意义的转换,的确最早发生在鸦片战争时期,因为英国侵略者乃是包括各民族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前所未有的共同敌人。虽然,由于地域的原因,当时有可能充当汉奸者仍多为汉族人,但那时被使用的“汉奸”一词的所指和能指,又绝非能为汉族一族所限。像1841年三元里抗英之时刊布的《广东义民斥告夷说帖》中所谓“尔勾通无父无君之徒,作为汉奸,从中作乱”,“今用我国人为汉奸,非尔狗之能”云云,其中的“汉奸”一词就恰如王柯所说,已经“毫无种族上的意义”,指的就是出卖大清国家利益的“中国人”。[170]这也是《南京条约》被时人骂为“汉奸条款”,而英人要着意保护的那些“汉奸”们被直接写为“中国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