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因素是时间。在全国的教育系统内部,各地教研室差不多都是“先富起来”的典型,当许多校长还在为改善学校建设、提高教师收入捉襟见肘,当各级教育行政的一把手还在为教育经费的缺口寝食不安,教研室已经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雄厚的经济基础。这当然使它显得十分“招摇”,也引来许多批评指责。其实,与20世纪90年代之后基础教育领域中异军突起的其他一些现象相比,如由“学校改制”“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等催生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的大批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牵动全社会的轰轰烈烈的择校行为,名目繁多的各种补习班向千家万户抛出的诱人许诺及不菲的价格……无论是社会影响波及的范围,还是相关资金流动的数额和规模,教研室当初赖以“招摇”的“经济基础”都不可同日而语。不过,由于在时间上“遥遥领先”,基础教育系统在整体上还是“清水衙门”,教研室却“先富起来”无疑显得格外“嚣张”,何况,那时包括教育工作者在内的广大社会成员头脑中市场经济的观念远不像今天这样“开放”,教研室之富,当然是特别“扎眼”。
第二个因素可以说是为名分所累。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时过境迁,在后来教育领域发生了那么多与“金钱”有关的变化后,教研室的创收也不再那么“扎眼”。但究其根本,仍然有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名分”。教研室的创收行为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教育部门”的性质。
教研室一直都是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之下,无形中经常被人们看做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教研室负责人和教研员在谈到自己机构的性质时都会特别强调:“我们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的确,虽然业外人士对此往往不大注意,实际上这一点含义深刻,教研室作为专门组织的性质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自然不同于政府机关,那么这种不同表现在哪里?意味着什么?与教研室的创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简言之,身为事业单位的教研室,有没有创收的权利呢?沿着这种思路追踪下去,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在我国,有一类非常独特的组织——事业单位。言其独特,其一是因其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又不同于企业组织;其二是因其在国外任何一个国家都找不出与其相对应的组织类型。我国的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建立起来的,甚至连事业单位这一名称、分类,也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改革传统的事业管理体制,完成从事业单位向公共事业组织的过渡,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课题。”[11]事业单位,是中国独有的组织机构,是中国的“土特产品。”
在我国,有关事业单位的概念的界定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诸多的变化。
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均为事业编制”。此时,“界定的标准则主要是经费来源”。到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项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与60年代相比,变化在于,“不是通过经费来源,而是通过对其活动的性质和活动的目的来进行界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