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文件是,1990年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0]013号)。这是目前所见第一个由国家教育最高行政部门专门针对各级教研室而下发的文件。今天看来,这个文件意义重大。它肯定了教研室的存在和意义,明确了教研室的职责,规定了教研室的建制,明确了教研员的主要条件,甚至提出“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在方针上对中小学教研工作进行指导。”[7]第二个文件是,1990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省级教研室主任会议纪要》[8]。第三个文件是,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部分省级教研部门教研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9]。
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教研室的意义毋庸置疑。许多教研员不仅当时深感振奋,而且至今记忆犹新。尤其是第一个文件即《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同志认为,“首次明确了教研部门的作用,规范了教研工作职能,形成了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管理的工作格局。”[10]可以理解,在中国这样强大的行政组织下,《意见》对于教研组织的名分何其重要。
仔细琢磨,当《意见》出台之时,教研室早已在全国基础教育领域内存在了多年。教研部门的作用也罢,教研工作的职能也罢、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工作管理的工作格局也罢,在三级教研系统中早已经形成,并且相当成熟和稳定。因此,对《意见》出台和颁发这一事件的准确解读其实应该是:并不是这份文件规定了教研室的地位、作用、职能等,而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次针对这一在基础教育实践中自发出现、经历长期发展、功能明确的机构给予了承认和肯定,其意义在于由官方赋予了这一组织及其功能合法性。据此,将上述引文中的“首次明确”改为“正式肯定”之类的表述其实更为恰当。所有这些,很有些朝廷招安农民起义军,正规军收编民团乡练的味道——既然骁勇善战,姑且为我所用。
虽然姗姗来迟,这些文件的出台,象征着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以自下而上方式产生的教学组织,经历了几十年的坎坷沉浮,经历了“**”的毁灭性打击之后,终于在90年代获得了“合法性”,结束了名实不符的历史,可以算得是实至名归。不过,得到了名分并不意味着从此踏上坦途,教研室仍然身份尴尬,围绕着它地位、作用等仍然困扰不断。个中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之一便是这种有别于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产生和设置的差异: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这种特殊的出身,衍生出教研室耐人寻味的命运二重奏:由于无法“通天”,自然少了来自“体制内”的直接庇护,其他行政和事业单位几乎都能够顺藤摸瓜地与“中央”拉上关系,唯独教研室不能,这种寒素出身宿命地注定,在面临种种困顿和逆境时,很少有相关部门为其撑腰壮胆,这是其不幸所在。反过来说,这种“自下而上”,又使得教研室别具一种“草根”色彩和“底层”品格,无论风吹浪打基本心无旁骛,始终扎根、坚守在教学实践的一线,顽强地生长为根系粗壮青枝绿叶的大树,表现着独特的生命力,通过自己的奋斗显示了其在中国的“合理性”,这又是其幸运所在。
三、“尼斯湖怪”
教研室身份的尴尬,除了前面所说的另类出身外,还有一个便是经济收入问题。现在看来,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因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