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周密设置的行政机构,是不是可以保证基础教育的实践需求呢?可以对比一下几个数字,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小学32.01万所,在校生10564万人;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94万所,在校生5736.19万人;全国共有普通高中15681所,在校生2522.40万人。[2]这是当之无愧的世界之最,小学生过亿,初中生5千多万,高中生2千多万,各级学校累计将近40万所,难怪许多国外同行听到这些数字往往瞠目结舌,仅仅小学生的人数就已经超过欧洲任何一个大国的人口总数。而主管如此庞大“家当”的基础教育司的官员有多少呢?经了解,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工作人员基本维持在28人。
其实人数的多少是相对而言的,只有与职责比较才能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说到管理体制,大家都同意美国与中国最具可比性,两个国家各自代表一种“极端”,其他许多国家则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众所周知,美国的基础教育权力主要在地方和学区,有学者介绍,“根据美国《教育部组织法》,美国教育部大致被赋予了四项职能:一是制定有关教育的联邦财政资助政策,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二是收集关于学校的信息和督察关于学校的研究,并将这些信息传播给教育工作者和公众;三是找出教育中的主要议题和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四是执行联邦法律,禁止收到联邦资金之项目和活动中的歧视,确保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3]其实,不仅联邦政府教育部如此,各州、各市的教育行政机构亦大体如此,既不能决定基础教育阶段任何年级的课程设置,也不能决定教师的工资级别,至于教学、考试等,均没有决定和管理的权力,与中国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恰好形成便于比较的参照。两种制度当然各有千秋,但无疑,与美国相比,中国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重大,职能种类多得多,管理范围宽得多。在中国,中小学的课程设置要由国家管理:比如英语课程在什么年级开始;课程考试制度与办法要由国家管理:比如小学升入初中采用什么方式;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要由国家管理:比如什么样的出版社和人员有资格编写和出版教科书;教科书的选择和使用要由国家管理:比如全国统一还是由地方选择;学生的学费和书本费要由国家管理:收不收费、收多少……。可以想见,仅仅这样几项工作就足够繁重,28个人,实在不能算多。在美国,这些任务是由各种各样的民间或专业组织团体承担的,当然,往往要借助庞大的专家学者队伍。
按照基本的行政区划,自上而下、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县,在教育行政系统中情况又如何呢?按照中央集权的管理制度,上面所提到的基础教育司的职责已经基本划定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此类推,可以说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中主管基础教育的部门基本上职责范围相同,区别主要在于权力范围。以北京市为例,主管基础教育的正式组织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基础教育处,它的职能包括:“负责本市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研究编制本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组织提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指导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工作;指导学制和学校建制改革;拟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负责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有关政策;指导区、县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本市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