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做上述援引和讨论,并不是离题万里或者故弄玄虚。鉴于组织与制度内在的关系,一般不加区分地讨论教研室组织或者制度,固然是可以的,但如果按照制度法理学的视角,将组织(社会制度)与制度(狭义的,引文中哲学意义上的)分开,对于我们的讨论别有启迪,简单说,可以更为清楚地审视教研室存在的真实处境。
教研室作为组织,因其“自下而上”的特征有别于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中其他大多数社会组织。如前所述,尽管普遍存在、历史悠久、作用强大,却由于难以“通天”处境尴尬,更由于与“升学率”的“暧昧”关系乃至身份认同遭遇混乱。然而,这种组织赖以产生的需求却极为庞大沉重——教学活动在学校教育中的中心地位,中国教育体制的大一统模式,为地区和贫富差异所驱使的人才流动对于分数和成绩的倚重等,令“身份尴尬”的教研组织在“制度”层面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组织的尴尬并未导致制度的萎靡,在教学实践中,教研制度一直生机勃勃。可以说,是“制度”的树大根深造就了“组织”的青枝绿叶。
正是为了某种活动方式(制度)能够顺利地、有保障地展开,所以才需要建立某种组织。循着这样的线索便可以进入更深层的思考,作为人的目的性行为,教学活动中内在着各种规范、规则,制度则凭借组织将其外化、表现出来。当我们学习苏联有关经验,并且依据自己的条件建立和完善三级教研组织时,是在受到什么样的价值观驱动?是在期待展开什么样的结果?是在渴望满足什么样的需求?在本书第一节有关教研组织本体的追问中,曾经将教研组织存在的合理归结为:教学活动本身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指导。[3]按照上述制度法理学的思想,可以做如下引申:教研组织的存在是由教学活动的规范性和规则性所决定的,教研组织的各种制度乃至于这一组织本身的存废,系于教学活动的规范本身。进而言之,一旦这种组织的特定制度发生彻底性的变化,比如,离开了教学活动本身的规范与规则,那么制度及其所赖以存在的组织,也就寿终正寝,或者转化为其他了。
中国基础教育的三级教研组织,为制度法理学提供了一个例证。教研组织从产生之初就是缘于特定的价值追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并且由此派生出特定的制度:以质量和效率为追求的教研活动内容及方式。它围绕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按照课堂教学的基本流程而展开,备课、听课、评课、复习、考试。举凡本书将要讨论的教研室职能和学校教研组的任务,经历几十年的累积和流变,具体的方法和途径丰富多彩、与时俱进,而基本的内容和方式则始终稳定不变。道理简单而又深刻,我们之所以需要教研组织,就是因为需要教学活动的规范与规则,建立起保障它们的制度:“基本内容”和“基本方式”,藉此为教学活动的水平提供保证。舍此,教研制度就不成为教研制度,教研组织也就不需要存在。
二、独立与尊严的“挣扎”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先后访谈过各级教研室的主任、教研员多人。我不断地向不同的访谈对象提出同样的问题:“教研室是不是也像许多其他机构一样,会有年度工作计划之类?制订这些计划,是由作为上级领导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主要内容,还是由教研室独立完成?”对于前一问,几乎不假思索,所有的人马上回答:“是,当然会有工作计划”,高度一致。对于第二问,通常在回答之前会有一个小小的停顿,然后,所有的人回答再次高度一致:“主要由教研室独立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对于第二问,通常还会有一些补充:“教委(教育局)可能会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提出要求,但不会全面地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能会要求对工作计划做某种修改,但基本同意和接受教研室的计划”,等。
北京市某区的一位教研员(LT,2008)就这个问题给了我更为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