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玩嚣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在我。……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这是尹文的法理学的根本观念。大旨分三层说: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形即是“实”,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称,名须与实相应,故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尹文的名学好像最得力于儒家的正名主义,故主张名称中须含有褒贬之意,所以说:“善名命善,恶名命恶,……使善恶尽(疑当作画)然有分。”这完全是寓褒贬,别善恶,明贵贱之意。命名既正当了,自然会引起人心对于一切善恶的正当反动。这种心理的反动,这种人心对于事物的态度,便叫做“分”。例如我好好色而恶恶臭,爱白而憎黑:好色、恶臭、白、黑,是名;好、恶、爱、憎,是分。名是根据于事物的性质而定的,故说“名宜属彼”。分是种种名所引起的态度,故说“分宜属我”。有什么名,就该引起什么分。名不正,则分不正。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为怪;中国人称此为“烝”,为“**”,就觉得是一桩大罪恶。这是因为“烝”与“**”二名都能引起一种罪恶的观念。又如中国妇女缠足,从前以为“美”,故父母狠起心肠来替女儿裹足,女儿也忍着痛苦要有这种“美”的小脚。现今的人说小脚是“野蛮”,缠足是“残忍非人道”,于是缠足的都要放了,没有缠的也不再缠了。这都是因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羡慕心,“野蛮”、“残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厌恶心。名一变,分也变了。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只是要善名发生羡慕爱做的态度,恶名发生厌恶不肯做的态度。故说“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以上所说,尹文的法理学与儒家的正名主义毫无分别(参见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笔法”来正名,如荀卿想用国家威权来制名,多不主张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 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嚣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从纯粹儒家的名学一变遂成纯粹的法治主义,这是中国法理学史的一大进步,又可见学术思想传授沿革的线索最不易寻,决非如刘歆、班固之流划分做六艺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三、许行、陈相、陈仲 当时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最为切要,故当时的学者没有一人不注意这些问题的。内中有一派,可用许行作代表。许行和孟子同时。《孟子·滕文公》篇说: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陈相见孟子,道许行之言曰:“滕君则诚贤君也,虽然,未闻道也。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仓廪府库,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恶得贤?”
从许子之道,则市价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价相若。五谷多寡同,则价相若。屦大小同,则价相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