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注意饮食起居的主张,效应虽不那么直接,但应该比提神更具效果。这些措施与避而远之相比,无疑是较为积极的避疫法,对防止瘟疫传染应该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隔离
上述尽人事的避疫法已不是纯粹消极地躲避,但若不能有效地控制和隔离病人,仍无法真正地防止疫病扩散。
中国隔离疾疫病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很早就出现了,睡虎地出土的《法律答问》就透露患有疠病的人有两个可能的下场:被送往“疠所”,或被投入水中淹死(定杀)。[136]送往“疠所”就是说将病人隔离。《汉书·平帝纪》也说:“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学。”[137]这里不仅隔离,还予以医治,显然又进了一步。此后,随着佛教的传入,不仅官方举办,一些佛教团体也开始介入。[138]宋代,苏轼于1089年在杭州为官时,捐赀创立了收养贫病的安乐病坊。之后,徽宗又诏令地方官府在各郡设立安济坊,大的安济坊设有病房11间,隔离病人以防传染。这些法令,在南宋得到了继承。不过这种官方举办的机构,由于官员贪污和经费不足,往往弊端丛生,实际效果不彰。[139]应该与此有关,这一事业,从国家和官府这方面来说,明清以后不仅没有什么发展,反而萎缩了,官方极少有对疫病隔离和建立隔离场所的专门政令[140],官府在大疫之年设立药局医治病人的情形虽然不时可见,但缺乏制度上的规定。
就清代江南的情况而言,在疫疠流行时,主张隔离病人以防止时疫流传的言论已非常深入人心,因此隔离方法的采用[141],似乎也较以前更普遍一些。当时,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在救疗瘟疫病人时,常常会采取隔离的措施。比如:
(乾隆)五十年大旱,疫疠大作,(镇江)郡守鹿公延知赈事,设粥厂四,立条约,男女异路。其病者安置妙高僧舍,给药饵,躬自检视,不以传染为嫌。[143]
丹徒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的旱疫灾之后,还建立了专门收养隔离病人的留养所[144],这一留养所虽主要由士绅和寺院共同创建和维持,但从功能和形式上看,与宋代的养济坊颇多相似。除了灾荒时的救济外,不少慈善机构对堂中疾疫之人一般也有予以隔离的规定,比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议定的平湖普济堂规规定:
设养老房四十间,每间可住三四人。如有偶患小恙,延医服药。倘患疫疠疮疡,易致传染诸症,即移居养病房,延请专科医治。凡丸散膏药,司事督令工人依方制药调理,俟病痊日移归原处。[145]
嘉道时期的一则育婴堂规条也指出:
倘有疾病疮疡痧麻痘疹,责成首妪,无分昼夜,迅即报明董事,请医调治。若遇痧麻痘疹,必须另置别所,以防传染。[146]
此外,一些本意未必是为了隔离病人的善举在客观上也起到了隔离病人的作用,比如,光绪初,月浦(青浦)的一所善堂规定:
凡外来贸易及在镇异籍伙佣者染病,主不能留,寓不能入,势多拖毙。今议于善堂中暂借栖留调治,由主开明籍贯投报,仍捐医药之费,以杜浮滥。[147]
应该指出,隔离瘟疫病人已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不过就清代江南的文献来看,乾隆中期以后,隔离措施的采取有渐趋增多的趋向,因此,尽管在制度上,清代国家在对疫疠病人的隔离方面退缩了,不过,随着隔离防疫观念的日渐普及以及慈善和救济事业的发展,官府借助日趋强大的地方社会力量,实际上还是使这一事业取得了一些进展,至少隔离行为不断增多。到清末,上海等地的一些士绅,感于租界工部局检查和隔离疫情过严等情形,联合官府,决定自立防疫医院,比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