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按赵尔巽创设的经征局,把原来由民间包收的契税和杂税改为由官经收,也是一种曲线的国进民退(经征局代表着自上而下的官力,针对着原来借助民力的官绅合作)。其奏准官办的经征局,在一些地方恰取代了官绅合作的三费局。到民国初年,由于“正绅”的退隐,“不肖之团保与无专门学识才能之书吏,乃得缵承绪统,为国家地方之主人翁”。王用予:《市村制度论》(续一),载《尚志》2卷4号(1918年4月),6页(文页)。此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梁心同学提示。
[21] 不署名:《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录乙巳八月二十三日《南方报》),载《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1906年1月),217页。
[22] 清末最后两三年文牍中的“公费”,往往是政府办公费的省称;而其所办之“公”,便是一个与民间公产公会不同的“公”。但我必须说明,这只是概括一个象征性的转变。在时人的文献和言说中,“公”仍未清楚地界定,其究竟指代“官”或“民”,常依上下文而定。
[23]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1908年),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5页。按怎样界定和认知“自治”,不仅时人颇不一致,今人和昔人也大不相同。昔年进入操作层面的自治,更多是与“官治”对应的,既与此前严复等人所论的自治不甚同,更与今人从三权分立视角所观者大异,详另文。
[24] 戴鸿慈、端方:《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6~378页。这一自治定义的转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二人也说,“自治制度苟发达,虽不行宪法,而国本已可不摇”。则如果确认此前中国地方已经自治,就连是否需要立宪,也不那么急迫了。
[25] 端方、戴鸿慈:《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见《端忠敏公奏稿》,700、714页。
[26] 端方、陈启泰:《为设局筹办江南地方自治折》(1908年2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103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
[27] 本段与下段,《城镇乡自治章程讲义》(《江苏自治公报》第51期),见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第1册,446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影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
[28] 《〈苏省清查厅州县公款公产表式〉按语》,载《预备立宪公会报》第2年第19期(1910年1月9日),22页。
[29] 江苏省咨议局:《议决抚台交议筹定自治经费案》,载《申报》1909年12月5日,3张2版。
[30] 这当然有一个过程,进入民国以后,清查地方公款公产仍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持续作为。例如,《江西省各县清查公款公产暂行办法》,载《江西省政府公报》,第473期(1936年4月18日),1~7页。
[31] 以息讼为例,人与人的纠纷,从来不仅是所谓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基于文化习俗的社会力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改革以后,不得不独任其责的国家,压力和负担陡增。
[32] 此问题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薛刚同学提示。
[33] 参见罗志田:《过渡时代读书人的困惑与责任》,见黄贤强主编:《汉学名家论集:吴德耀文化讲座演讲录》,139~160页,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八方文化创作室,2011。
[34] 王国维:《论政学疏稿》(1924年),《王国维全集》,杭州、广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4卷,212页。
[35] 说详罗志田:《经典的消逝:近代中国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台北“中研院”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2012年6月20日。
[36] 参见罗志田:《天下与世界:清末士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转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5期。
[37] 事见任乃强:《张澜先生轶事》,见《龙门阵》,第1辑,27~28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但任先生并不这样理解,他更多视之为进步与落后之间的新旧之争。
[38] 按清查公款公产者本由“地方官于城乡士绅中遴派素行公正、众望允孚者五人以上,详请本府直隶州核发照会充任”(江苏省咨议局:《议决抚部院交议清查公款公产办法纲要案》,载《申报》1909年12月5日,3张2版)。但随后报纸就指出,“今之清查公款公产之人,往往为平日觊觎公款公产之人”,则其效果实难逆料。《时评三》,载《申报》1910年7月18日,1张6版。
[39] 留学生孙江东就指责既存的善堂仅“注重于养,不注重于教”,与孔孟宗旨不合。他主张酌量减少施衣施食,移此款派人赴日本留学,学成后以新法种植公田、开工厂以收贫民,反能扶植扩充善堂的事业。孙江东:《敬上乡先生请令子弟出洋游学并筹集公款派遣学生书》,载《浙江潮》第7期,15~16页。
[40] 此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王果同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