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方等大臣当时已看到国与民的对峙——“若偏重于国家,则必减少人民之幸福;若偏重于人民,又必摇动国家之根本。”故理想的方略,是“以国力而使人民得其安全发达,又以民力而使国家得其安全发达”。[17]国与民并重的主张看似两全其美,却建立在一个冷峻的现实之上,即人民的幸福和国家之根本已成为一种对立的竞争关系。这若非一个新现象,至少也是一种新认知。基于此,他们甚至可以明言:“凡国家与民人之交际,将有所夺,必有所予。”[18]
四川总督赵尔巽在奏报经征局成绩时,便一则言其“上不费国帑之锱铢,下不加民间之毫末,巨款应时而集,公费无待他筹”;再则言经征之办,“有利于国,有益于民,而独不便于侥幸致富之官吏,与夫包揽厘税之绅首”。[19]这些象征性的言说,最能体现时代的转变。其间“国”与“民”的对接,正是排斥了原在基层合作的“官绅”。[20]
关键在于,若“民事举归官办,官有权而民无权,官取利而民攘利。官与民遂显然划为公私两界:民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而诿之于官;官以一人而兼理庶事,势必不及,而又不能公然责之于民”;[21]原本活络互动的社会关联便中断了。
在不强调权力而更重责任的传统中国社会,那些“有公益于一乡一邑”之事务,本是官绅合办的。今日所谓国家的“公权力”,昔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官家与民间分享而“公有化”(并非私有化)了的。传统乡绅说到他们所负责的地方事务时,便常说是“公事”。以绅士为表征的中国式“公领域”淡出后,官与民遂划为各顾各的“公私两界”。后一“公”与前一“公”大不相同,乃今日所谓“公权力”或“公款”之“公”。[22]国家既成了“公”,绅与民所共有的“民间”也单一化,逐渐衍化为与国家对立的“私”。
新的地方自治与胡思敬眼中既存的自治有一个重要差别,即前者不再是地方绅民自发自为之事,而已转变成为“国家”授权之事。宪政编查馆对此的表述非常简明:“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故“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23]这样,地方上的事是否算“自治”及怎样自治,均须得到国家的认定,以法令形式明确之,且实际置于地方官的管控之下。由于自治有了这样的新界定,以前实际存在的自治,便不复为自治,甚至成了不治。
出洋考察政治的戴鸿慈和端方就注意到,外国的“州郡府县,其下画区数十,置吏数百,以分举各务”;而中国自隋唐之际废乡官后,州县官乃“以一人而治彼数百人之事,绝无佐理之人”。且不仅州县官“以一人举欧美数百吏之职,其受治之人民,亦复群焉依赖,未尝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由于“各国之强,莫不原于地方自治”。所以中国的地方自治,比立宪更加刻不容缓。[24]
这是典型的以新“自治”观念来评衡既存事实。中国的州县官能以一人治欧美数百吏之事,正因民间能自治,即人民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充分体现了小政府的长处。如果人民并未如此,而以一人治州县,则在以千年计的长时期中,中国岂非一片乱象?
其实戴、端二人也知道,地方自治的意思,就是“以国事之一部分委之人民之自理,以补官吏之不及”。但其心中已先有一个自治的典范,即必须像外国一样通过选举产生基层长官和各级议会,然后可谓自治。据此外来标准,他们可以确信:“地方自治制度,中国所无,而各立宪国皆有之。”[25]唯地方实际是否已治,却基本不予考虑。其背后的预设,即地方不可能无官而治;只要无官,即是不治。蒋梦麟所见的“小单位”和陈独秀所说的“联合”,他们(或代为起草之人)显然都视而不见,仅因看到无官,便据此推出了“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