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便曾注意到中国传统社会的“与众不同”,即“除了诉讼和纳税以外,政府和人民几乎不生关系”。但人民自己,“却有种种类乎自治团体的联合:乡村有宗祠、有神社、有团练;都会有会馆,有各种善堂(育婴、养老、施诊、施药、积谷、救火之类),有义学,有各种工商业的公所”。在他看来,“这些各种联合”,就是中国实行民治(即今日所谓民主)的历史基础。[9]
蒋梦麟也说:“中国的人口,是由许多自治的小单位构成的。”这些或大或小的单位,“以家庭、行业和传统为基础而形成”,由“几千年累积下来的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生活理想疏松地联系在一起”。他虽对“团体内各分子的关系比对广大的社会更为亲切,他们对地方问题比对国家大事了解较深”表示不满,但仍指出,这样一个“天高皇帝远”的社会,“好处在于使中国生活民主,虽经数百年之战乱以及异族之入侵而仍能屹立无恙;坏处在于中央政权软弱无能,因而易遭异族侵凌”。[10]
蒋氏所说的“小单位”,大体即陈氏所说的“联合”。他们两位当年都是典型的尊西趋新人士,陈更以反传统著称;却都确认了中国社会的“自治”,并从中看到了“民主”。尤其陈独秀眼光敏锐,看出了中国社会在世界范围中的独特,即其所谓“上面是极专制的政府,下面是极放任的人民”。[11]后来史家吴天墀先生也把宋以降中国社会概括为“君权独尊之下,万民转趋平等”。[12]两人表述不一,而所见略同。这样的社会,又以陈独秀所说的人民“极放任、不和政府生关系”为特色,这正是蒋梦麟书中一再提及的“天高皇帝远”。
很明显,“小单位”也好,“联合”也好,都具有既非官方也非私人的特性。不过,这样的公领域在清季受到强烈的冲击。新政期间,凡新增的正式征收,大体还是官方出面。到举办“地方自治”时,在“官不经手”的基本准则下,实际经手的士绅就成了收费的表征。1910年山东莱阳的民变,据说即因办自治而“地方绅士借口经费,肆意苛征。履亩重税,过于正供;间架有税,人头有税,甚至牛马皆有常捐;悉索敝赋,民不聊生”。尽管“迹其乱变之所由来,固莫非官吏之制造而酿成之”;但却导致“绅民相仇,积怨发愤,而乱事以起”。[13]
在新政的压力下,一些深知新政扰民的州县官,有时也故意卸过推怨于绅士。例如,在袁世凯任总督期间,直隶曾以官绅合作办理新政著称。[14]但稍后直隶按察史齐耀琳观察到,“大凡地方绅士因办地方自治各事禀准筹款方法”,州县官在出示时,必“大书特书某绅创办某事并筹款方法”,以“卸过推怨”。而“乡民无知,不识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础,惟知出钱为割心头之肉”。故“近来各处乡民滋闹,动辄波及地方绅士”;每有暴动,首当其冲的往往是绅士。结果,绅士因“多受毁辱”,遂“视新政如畏途”,不得不隐退自保。[15]
在传统的官绅民关系中,绅是居间的重要环节,如今竟两面受敌,被迫淡出,则昔日的官绅合治模式已开始化解,乡间逐渐走向失序状态。江苏巡抚程德全注意到:“本省各官,往往因公与绅不洽;即洽矣,而又事事徇其所请,几忘权限之所在。今不但官与绅不洽,即民与绅亦不洽;且不但民与绅不洽,即绅与绅亦不洽。”[16]基层的官、绅、民关系已经紊乱,而重建秩序的过程则相当漫长。
进而言之,此前代表民间的士绅既淡出(士绅本身处于分化之中,也有一些人更积极进取,详后),意味着官与民处于直接对立的态势。至少从秦汉以来,即在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之后,这是真正“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以绅为主导的公领域之退隐,“民间”或许更加名副其实了,却也让“民”的主体更直接感受到“国进”的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