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看,不论在什么意识形态指引之下,国家机器本有一种扩张的自主性,若不从观念和制度上有所约束,其扩张往往直指民间。首当其冲的,正是今日所谓“社会”。杜亚泉在1911年初指出:“国运之进步,非政府强大之谓。不察此理,贸贸焉扩张政权,增加政费,国民之受干涉也愈多,国民之增担负也愈速。干涉甚则碍社会之发展,担负重则竭社会之活力。社会衰,而政府随之。”[1]他以新的术语重申了民富国安的传统思路,特别是指出了“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实深有所见。这样的睿见,在当时或有些超前,此后也很少引起注意。
胡思敬在1910年便指责说,国家直接插手社会事务,严重损毁了社会的活力。在“新政未兴之前,民间相率敛钱,以成义举”。从孤寡废疾到水旱盗贼,以至桥梁道路,舍药施茶,“莫不有会”。教育有机构,诉讼也有相应的调节机制。“盖不必张树地方自治之帜,摇炫四方耳目,而各府州县隐然具一自治之规。自新政大行,民气日嚣,渐藐官长,何论族邻!公产尽为豪强吞并,一切义举,刬破无遗。而地方自治之基坏矣!”[2]胡氏以不喜欢新政著称,但其观察并非无因而至。新型地方自治的倡行,却毁坏了既存地方自治的基础,真是一个吊诡意味(paradoxical)十足的结果。
新的“地方自治”乃是“筹备立宪”的要项,也正是在自治的推进中,时人感觉到了新体制的冲击。当时度支部曾通饬各地,自治不得动用官款,否则与自治之义不符。孟森则以为,所谓官款,并非“官之自款”,而是取自民间,不说是“民款”,也应视为“国款”。乃“不曰国家之款,而曰官款”,正表现出“官之目无国家”。当时地方办理的“自治”,如学校、警察、卫生、水利、交通,以及议事、行政、清查户口、试行选举等,若皆非国家之事,则国事何在?由于过去以官治国出了问题,人民“不忍国家之断送于官,起而求治”,故自治亦治国。则“以国家之款,济国家之治”,于义有何不恰?[3]
以当年的既存观念看,孟森所论,似不无牵强;特别是他指控官员“目无国家”,有故意入人以罪之嫌。但他确实敏锐地感觉到了问题之所在——“官”既非“国”,而地方事务又皆国务,则国家、地方、官、民等基本要素,似都有了重新定位的必要。国家与官、地方与民及地方与官等相应概念,都需要厘清,以界定国家与民的相对关系;而国家与地方、官与民的惯常区分,也因此而衍生出新的涵义。同时,还有另一变量处于所有这些变量之间,且与其皆有关联,即在废科举之后自身也面临身份危机的士绅。[4]
在夏曾佑眼中,“中国地方政治,向以官绅二部组织而成”。官代表着朝廷,“而绅则地方所推举,官不得而强之。是无立宪之名,而犹略存立宪之意”。[5]当年所谓“民间”,大体是绅和民共同构成的。绅一方面代民立言,同时又为民楷模,在国家与社会、官与民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任何地方,若“其地多绅士,则地方官不敢肆然为非,而民得少安”。故在举国讨论科举名额宜减之时,孙宝瑄却赞同宋恕的意见,主张增额。盖“绅士之多寡,皆视举人进士之多寡;故中额宜增,亦所以潜扶民权”。[6]若用晚清人的套话表述,民权也常体现在绅权之上。
这样看来,“国进民退”中的“民退”部分,主要体现在“民间”范围里原本常态运作的“自治”部分的隐退(息讼功能的捐除,便是一个较明显的表征)。晚清的公领域,确有所谓“中国特色”,[7]广可及“天下士”的清议,切近乡曲处则由各种公共会社构成,以公产为基础,以士绅为主导。[8]清议以超越的“道”为依据,此不能详论;后者是民间活力的真正体现——它既是民间的代表,又代民间表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多数人,往往是沉默不语的),的确可以说是隐具自治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