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最根本的是,“普遍仁爱”的价值评价所具有的根基与基督教伦理中爱的价值评价之根基完全不同。现代仁爱的价值根基并不在于作为上帝国之一员的爱者获得心灵之赐福,并不在于爱者获得对他人之赐福的促进,而在于对所谓“总体福利”的促进。现代仁爱只显现为情感生活中导致公益行为的X,说得确切些,显现为产生这类情感的“情状”。只有当爱具有这种可能的功效价值之时,爱才会被赋予一种积极价值。然而,按照基督教的观点,一个世界倘若蕴有尽可能多的爱,则为最好的世界,即使还缺乏公益的、能由爱激发出来的行为,或者缺乏体察他人性情状态的必要明达,就是说,即使缺乏“理解”他人的能力,以及缺乏洞悉自然因果关系和社会因果关系所必需的明智,以及公害行为因这种缺乏而可能产生。现代仁爱本身只被看作能够增加公共福利的诸因果因素之一。可事实是:从因果立场看,其他情感和欲望,如自我求生欲、性欲、嫉妒心、支配欲、虚荣心等等,都比爱更能促进“福利”、推动“福利”;[11]面对这样的事实,现代仁爱的代表们不得不承认:仁爱之价值尺度不仅是这种爱所带来的、然而又正在消失的效益(麻醉剂和李斯特[12]绷带在“止痛和擦干眼泪”方面按类似的高见比爱远为有效!),而且也是以下列情况为尺度:与那些欲望的膨胀相比,爱简直是一件稀奇事,所以,爱也需要增加,这种增加又是通过社会的价值判断对此设立的奖励而得以实现。据说如果与“爱”相吻合的“利他主义”刺激即使偶尔在量上超过自私自利情感,后者也仍会获得更高的评价。这一“理论”与基督教的爱之评价的明证的意义完全相悖,无须赘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