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道德休戚与共[7]的观点并非只体现于“我们人人都因亚当而有罪”、人人都“因耶稣而复活”一类的思想之中,而且还体现在如下观念中:看到他人的罪过,我们应当感到自己也“同样负罪”(并非只应“想到”我们自己的罪过),此外,还体现在圣者的承担(VerdienstenderHeiligen)人人有份、通过后人的道德行为使“可怜的灵魂”可能获救的观念,以及基督教思想的许多类似思想之中。然而,休戚与共原则绝不限于基督教的观点。另一方面,许多基督教小派还否定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吻合于下列观点:忽略爱之行为便是罪,因为,这表明了感性对特定机体的过分局限,此外,道德价值的增减同道德价值的显现与进入历史传统无关。很明显,这两个前提在现代仁爱的观念中均尚付阙如。[8]除上述所言,任何道德的内在倾向都极深地扩张自身的“责任心”,超越自身位格的界限,尤其是超越一切具有某种生命依赖性(即依赖于自身生命)的人的界限;的确,任何道德都如此——只要其价值基于对自己的价值感到自信,对自己内心深处的自我与存在持肯定态度,生活于自己的精神财富的充盈之中。相反,与之对立的道德即“奴隶道德”(正如尼采所言)的标志则是,对责任作最大限度的限定,只要可能就拒不对“他人的”行为负任何罪责——另一方面,也“决不受人赏赐”。[9]现代人很难理解道德上的休戚与共,这一原则以“上帝国”中的道德价值的内在资本化(InnereKapitalisierung)为前提;所有的个人都能分享“上帝国”,也一直都能分享到。[10]这一观念源于下述立场:对恶人的出现——至于通过谁的中介,则无关紧要——感到恐惧,为好人的出现欢欣;在这两种现象中感受到人类的乃至所有精神位格的命运整体——其中当然包含个体自身的命运。“人生在世,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11]
只要有一个群体是朝向实现最高的客观价值,那么,“谁在实现这一价值”这个问题就将变得不那么重要,即使人人都会关心其实现。另一方面,价值的主体化——近代大多数哲学家都教人这样去看待——的论述必然削弱这一观念。于是,从价值体验形式的这一变迁之中产生出拒绝对他人罪过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对他人道德价值根本不信任的结果。倘若其他人在相同情况下有“心怀叵测”的意识和感觉,那么,拒绝对他们的行为负责便是必然的结果。[12]
须从本质上确定的是:现代道德的全部根基一般基于人对人的原则上的不信任态度,特殊而言,基于人的道德价值。惧怕被竞争对手所骗的商人,其态度一般地已变成现代陌生感(Fremdwahrnehmung)的基本态度。只有与怨恨如此相近的这种“不信任”感才产生出现代道德的个人主义和否定休戚与共原则的态度;今天,这两者在现代人看来已是“理所当然”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