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见解认为,道德价值不同于其他价值,比如审美价值,它必须建立在自由行动的基础上;[3]使价值观产生上述转变的动机与这一见解实在了不相涉,下述事实表明这一点:同一转变也会在非道德的价值领域,在法律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发生。英国的国民经济理论家,首先是洛克,此外还有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在财富论和价值论中都表述过现代价值观的一种事实上的取向。按照他们的说法,私有产权应该源于物质劳动,而非源于占有或其他。显然,由于私有产权历史地被溯源于占有、战争、[4]馈赠、长子(女)继承权等等,这一新的标准必然导致对既存财产制度的极为尖锐的批评。一旦整个继承权不再被证明为一种对最富成效的物质劳动的合目的的、物质分配的纯技术手段,那么,整个继承权原则上便是有争议的。但是,正如一切道德活动肯定是在道德存在范围内进行的,物质劳动也肯定是以物质的支配权为前提的,同样,劳动目的、劳动组织、劳动技术、劳动形式也肯定随所有制而历史地发生改变。[5]
这一“理论”源于劳动阶级嫉妒不劳而获地取得财产的集团,因此,才把这些集团的财产权说成原则上是虚构的,或解释为一种人们有“权”摆脱掉的强权局势的后果——谁看不到这种“理论”的如此特点呢?
劳动价值论也与此类似。包含在商品中的物资,其自然地理情况是各不相同的,它们的本来价值也各不相同;它们的形式价值并不取决于隐蔽在其中的“劳动”,而是当归功于首先给这种劳动定出范例的发明者的想象力;通过劳动指导者的联合劳动活动,作为劳动成果综合的物质具有价值;凡此种种,劳动价值论一开始就避而不谈,或者被换算为“劳动”的辅币,目的是为下述毫无意义的命题提供论据: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得到与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等”量的价值(所谓“要求全部劳动收益的权利”)。
与这里提到的规则紧密相关的还有另外两个基本规则。其一,否定人在道德责任与道德承担中的休戚与共(Solidariti?t),而这一直是构成基督教价值观的前提;其二,承认人们自身的精神禀赋和道德禀赋都是平等的(笛卡儿、洛克)。[6]
道德价值局限于“自我获得”这一命题还导出了下述观念:每个人在涉及“自己”所做之事时才具有充分的道德价值,结果,像“遗债”、“遗产”、“在圣者的道德承担上同样有份”、“负债破产”等观念就变成毫无意义的文字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