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儿童中心推出一份对武汉、南昌、乌鲁木齐、哈尔滨、南京、成都、南宁等7个城市2049名五年级学生家长的《城市小学生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这些平均年收入为11.16万元的家庭中,家长儿童权利知晓度不高,鲜有家长能够完整说出儿童所享有的权利。50.43%的家长和孩子谈话最多的主题是“学习”,57.78%的家长陪伴孩子花费时间最长的是“写作业”,说明家长对儿童权利的认识还比较片面。
“3/4的家长从来没有听说过儿童权利,即使知道的也不了解具体内容,较多的回答是‘受教育权、游戏的权利、隐私权、平等、受尊重’。”中国儿童中心科研与信息部部长霍雨佳说,这个结果并不出乎她的意料,“许多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行为偏颇,就是源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没有把儿童当成独立的、平等的个体来尊重。”
“儿童权利不被家长知晓,表面上反映了在我国家庭教育领域中,无论是研究、指导领域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儿童权利的传播远远没有达到尽人皆知的程度,实质上折射出的是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及教育行为对儿童权利的排斥。”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认为,儿童权利是法定的,而不是成年人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
资料来源:杨咏梅,欧阳美娴.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中国教育报,2014-03-20
(三)学生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像孪生姐妹,如影随形。未成年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对义务的履行,就不能很好地享受权利。那么,学生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其中遵守法律法规是一切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学生特有的义务,它是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其他义务使儿童、青少年的学生身份凸显出来,更多的对应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说受教育权既是学生的权利又是学生的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发展中的学生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义务,教师有责任告知学生应尽的义务,并教育学生承担自己的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学生的良好、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三、学生的时代特点
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不免打上时代的烙印,使此时代的人的发展区别于彼时代的人的发展。学生也是如此。生活在当今开放、民主、信息化、全球化和物质条件极大改善时代的青少年学生也就表现出与过去时代不同的特点。
(一)生理成熟提前,心理成熟滞后
与过去相比,今天的中小学生生理发育普遍提前,表现在身高和性方面,以初一学生为例,现在学生的平均身高高于过去的学生;现在男女青少年性成熟比50年前要提早了1~2年。这时候学生感到自己长大了,有力量了。可是,心理的成熟却是滞后的,这个阶段学生的心理仍是儿童的心理,做事凭感觉,不够冷静,易冲动,行动不考虑后果。中小学生外在的成熟和内在的幼稚,形成了一对矛盾。从外貌上看,他们觉得自己已是大人,自己什么都行,但在处理问题时的表现又不成熟。这不仅让教师和家长困惑,身处于矛盾之中的他们自身也有着强烈的冲突。
(二)信息获取渠道增多,视野开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