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权。儿童是独立的人,享有参与的权利,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参照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该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将其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等,这些法律或规定提出了许多学生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教育直接相关的权利可以综合为安全保障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等。
1.安全保障权
学生的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均可归入学生安全保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教育过程中,体罚也危及学生的安全,不仅危及生命的健康,还会对心理造成伤害。所以,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这些权利得到保障,是学生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学生幸福、快乐成长的前提。学校作为育人机构,应努力营造适合学生生存和健康成长的环境,做到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都适合学生的成长。但在我国实际教育中学生的安全保障权时常遭到践踏,如农村中小学危险校舍依然存在,向学生兜售三无食品的事情时有发生;2014年3月多地陆续曝出“药儿园”事件等都使学生的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危害。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生受教育权是多方面的,包括有权接受符合规定的某一层次或类型的教育的权利,有接受规定课程教育的权利,有质疑提问的权利,有抵制他人占用自己学习时间的权利等。社会、家庭和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3.受尊重权
学生的受尊重权包括学生的姓名权、名誉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学生虽是未成年的公民,但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予以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的义务中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如果教育者理解学生的本质属性,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
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