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学习不是随意的、漫无目的的,学什么,怎么学,都是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的,而且学习的方向还要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学生和教师都是相对稳定的,有固定的教育场所,有精心设计的系列教育活动。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还负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使学生的学习规范化,为了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发展。
4.学生具有“学生感”
学生感是学生独特的心理特征以及对自己“以学习为主要任务”这一角色的认识。学生感有很多的表现,例如,知道自己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道课堂认真听讲、课下认真完成作业是作为学生应该具有的责任和义务等。学生感作为一种心理特征,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向师性和独立性。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对教师怀有特殊的信赖感,充满着对教师的敬佩、爱戴和崇敬,愿意听从老师的教导,这就是学生天然的向师性。同时,作为学生,不仅具有向师性,还具有独立性,尤其是随着他们的成长、成熟,独立性越来越强,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学生是否具有“学生感”,对自己学生角色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学习行为。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把学生作为学校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考查其地位和权利、义务,也是教师认识学生的重要侧面。学生作为社会成员,是权利的主体,应该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学生是权利的主体
社会生活中的任一成员,都是平等的,都享有自己的权利。学生也不例外。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和地位的争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社会,未成年人在家庭被父母视为隶属物,在学校被教师视为附属物,家长把其当成“不懂事的孩子”,教师把其当作“教训和管制的对象”。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尊严。这种情况至今在一些家长和教师的观念中依然存在。
人类教育的发展是对儿童的不断解放。19世纪卢梭喊出了“把儿童当作儿童”,首次吹响了解放儿童的号角。20世纪美国教育家杜威的进步主义教育进一步加速了儿童解放的步伐。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思想家的呼唤,使儿童的权利终于在20世纪被成人社会所承认。1924年《日内瓦儿童宣言》标志着成人社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权利的正式确认。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以国际组织的形式肯定了儿童的权利。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上通过,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肯定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在《公约》上签字,1992年4月1日《公约》在我国生效。儿童权利的核心是“儿童优先”,《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公约提出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1)儿童利益最佳原则;(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3)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原则;(4)无歧视原则。
(二)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公约》提出儿童应享有四项基本权利。
(1)生存权。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享有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剥夺儿童的生命。
(2)发展权。儿童是发展中的人,享有发展的权利,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
(3)受保护权。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有权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