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D 【解析】得奖是纯获利的行为,无论刘迪是否成年,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都有权获得发给其的奖金。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财产只有保管权,不得动用其财产;其财产权更不会因为其父母已离婚而发生变化。
9.C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0.B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
(1)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
(2)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
(3)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是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但具有著作权的性质,因为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
2.【参考答案】
(1)在该事件中,林老师的行为侵犯了涛涛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没收,但只能暂时保管,下课或放学后就应当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2)同时,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护。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戏机被盗是由林老师的行为间接引起的,幼儿园未尽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3)幼儿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各种基本法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幼儿园及其教师要充分认识幼儿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依法保障他们的身心全面发展,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