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人类生命个体众多,分布区域较大,在构建人类社会过程中,形成了人类不同地域的组织团体(当然,还有其他组织团体的划分方式)——小到一个乡村、社区,大到一个民族、国家,这些不同地域组织团体的人类生命个体,由于长期构建的与本地域各要素相适应的关系态,形成了人类生命个体生存的地域文化,即小到乡村文化、社区文化,大到民族文化、国家文化,甚至发展到世界的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等。因此,要实现人类所有生命个体有序“表征存在”即有序“民主”参与,就要建立不同层级组织团体的生命个体“表征存在”的民主参与程序,即从小的人类生命个体组织团体的可普遍的直接民主,到大的生命个体组织团体间接的代议民主的实施。当然,人类生命个体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都要确保自身“表征存在”的有序性,都要相对合理地制定人类生命个体趋于共同认可的某种约定、程序、政策及办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所以,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2]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的社会化进程中,探索了多种类型的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管理体系。如果按大类来划分无非两种管理体制:一是精英管理;二是民主管理。但是,即使按这样的大类划分,也存在着“精英”中有“民主”,“民主”中有“精英”。抑或是,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的管理没有纯粹的“精英”管理,也没有纯粹的“民主”管理。离开了“精英”,“民主”无法进行;离开了“民主”,“精英”也是无力的、短暂的。因此,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需要在“精英”的组织下实施“民主”,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精英”,在“精英”组织下制定法律,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实施有序民主。
其实,很难有纯粹的“精英”与“民主”。因为,人类生命个体存在天然的“灵动能力差异”,所以有“民主”意识的“精英”才有可能让自己趋近于纯粹的“精英”。趋近于纯粹的“精英”一定具备“民主”意识。因此,趋近于纯粹的“精英”生命个体也往往是“民主”后的集体智慧。生命个体实施“民主”后才有可能呈现出趋近于纯粹“精英”的结果。基于此,人类社会组织只要在趋近于纯粹“精英”带领下,不在于趋近于纯粹“精英”者是怎样产生的,只要他是趋近于纯粹的“精英”,他就能够带领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因此,实现人类生命个体组织最优化的关键,在于产生真正的趋近于纯粹的“精英”。
在西方社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精英”,通过“三权分立”产生制约,在相互制约中实现有效“民主”。其具体思维:把民主选举看作是“民主”的基础与核心要素;把权力的制约看作是实施“民主”的关键;把限任制度看作是“民主”质量的时间测量器;把多党制看作是“民主”的动态平衡器;把舆论监督看作是“民主”的放大器。在民主实践上,借助西方古典民主理念、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自由主义理论、人权思想等主要思想,经过古典共和制度、公民大会制度、君主立宪制度等西方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在古雅典“一人一票”的最简单的民主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形成了现代西方以代议制民主为主导地位的社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