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两种假设讨论人类生命个体“客观存在”与“表征存在”的共生关系。假设一:人类生命个体“主权存在”的全部表达方式——“表征存在”的全部表达被剥夺,那么这个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已经不存在了。假设二:人类生命个体“客观存在”,在人类社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表达方式——“表征存在”被剥夺,即只能在非人类组织群体“表征存在”,那么这个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已经不再是“人类”的生命个体,而是具有人类生命个体第一结构系统要素的非人类生命个体。所以,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和人类生命个体在人类社会组织团体中呈现的“表征存在”,是构成人类生命个体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简言之,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是其“客观存在”最基本的呈现方式,更是人类生命个体通过“表征存在”实现其民主的参与。
再从人类生命个体社会属性方面讨论生命“主权存在”表达——“表征存在”的必要性。人类生命个体进入社会化时期或有条件、机会进行合作,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首先选择合作,以此实现在追求生命最优过程中付出最少的能量。由于人类生命个体的“合作”,其前提是人类生命个体相互尊重,而相互“尊重”的基础是生命个体灵动能力及其差异的存在,“灵动能力及其差异”正是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的相互补充。因此,由人类生命个体组建的人类社会各级组织,理论上不存在“全能的生命个体”凌驾于组织团体全体生命个体之上,也不存在“没有任何优势的生命个体”。所以,构成人类社会组织的生命个体为了实现生命最优,其首选就是更好地“合作”。让生命个体充分表达建立在自身灵动能力优势基础上形成的见解、观点和意见等,为其组织“决策”提供最优选择。反之,如果构成组织团体的人类生命个体得不到尊重,只有少数或个别生命个体凌驾于组织团体之上,而不能够充分发挥每个生命个体自身的灵动能力以补充其组织团体信息、智慧等的不足,那么,该组织团体的生命个体整体追求生命最优则是小概率事件。要么个别或少数生命个体剥夺多数生命个体物质占有或精神需求从而实现其自身生命最优;要么由于个别或少数生命个体决策失误使组织团体整体上失去追求生命最优的可能。为此,由生命个体组成的人类社会只有充分调动每个生命个体积极“表征存在”,提供不同的信息、需求与智慧,兼顾每个人类生命个体至少兼顾到生命个体阶层,从而筛选出有利于组织团体内每个生命个体优化的政策、法律、方案等,才有可能趋近于实现组织团体内生命个体整体上追求生命最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