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教育处或政教处、德育处(以下简称教育处),应变为学生发展指导处。因为,现行的教育处职能,一是居高临下以教育者自居。教育处着眼于对受教育者的教育,按照教育者价值定位及价值追求组织受教育者的各项活动,受教育者较少有选择权,只有按照规定被动地参与,在极有限的范围内略显自我,即教育处追求批量地生产价值趋同的教育产品。二是对受教育者的严格规范、约束与教育。教育处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校规定的思想、言行检查与教育机构,即对那些违反学校规定或倡导的思想、言行进行严格地规范、约束与教育,对不听规范、约束与教育的受教育者进行惩戒与处罚,必要时要求受教育者家长配合教育,这样也经常带来家长与学校教育之间产生矛盾,最终往往以家长形式上的“妥协”为解决结果。学校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班级,班主任代表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因此,班主任也是教育处对教育者实施教育的最基层的负责人,隶属教育处。按照教育处的要求,负责本班受教育者的教育工作,有权利直接邀请受教育者家长共同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必要时也可寻求教育处的教育支持。而学生发展指导处,是建立在理想教育文化基础上、指导受教育者的科学发展,是基于对受教育者相对长时期的、认真持续的观察提出发展策略的组织机构。
学生发展指导处的职责:(1)对学生发展指导处成员的培训、提升与指导;(2)统筹、策划受教育者活动安排与组织;(3)负责问题学生的规范与矫治。学生发展指导处成员,一般可由两种类型组成:(1)新任职的教育者;(2)喜欢做学生研究及指导工作的教育者。其职责是管理、建设班级,观察了解每一位受教育者,分析研究受教育者的灵动能力及其倾向等个性化表现。针对受教育者思想及行为表现,及时给予干预、指导,包括限制性约束建议、积极的肯定性建议和发展方向建议,甚至协助需要帮助的受教育者制订计划,指导其发展方向。定期或不定期与受教育者的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受教育者的情况,与家长或监护人形成合力指导受教育者的发展。值得说明的是,受教育者年龄越小,灵动能力特点的表现越不明显,呈现发展方向模糊的特点,因此,越需要关注全面发展;随着年龄增长,兴趣及灵动能力的分化,需要学生发展指导处的教育者及时地鼓励与点拨,确保在发展特长的同时,也关注基础性发展,即不要过早地、人为地形成分化。
针对以上介绍,是否会增大办学的成本呢?经过测算,如果按照理想的教育文化要求,在不增加学科教学课时的情况下,一方面,有效整合学生发展指导处教育者深入课堂做学科助教工作的调配,适度扩大教育者教学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学生发展指导处教育者依据其特长也可兼任部分教学工作。这样,经过学生发展处工作的锻炼,即有过教育助教的经历或兼任教学工作的经历,就可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互通。有过这样经历的教育者,才有可能成长为理想教育文化需求的教育者。一般说来,学生发展指导处教育者兼任1~3个班级的学生指导主任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要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及教育者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高等教育的指导主任,相对小学或幼儿园阶段的指导主任,管理的班级自然要多一些。
上述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及功能的变化,势必影响其他组织功能的调整。诸如,可把学校原有的总务处调整为综合服务处,将原有的总务处职能,和教务处或教育处的部分职能,如学籍管理、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图书管理等职能,并入学校综合服务处。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可依然归入教学指导处负责。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可由学生发展指导处负责。学校办公室的职责可进一步明确:对内负责学校总体规划的制定,政策部署与传达,各处室的统筹与协调;对外负责学校纵向与横向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学校的接待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