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清醒地认识到,“家庭组织”的每个成员,都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在具有“最佳公民”素养的“家庭组织”中,按照生命个体自身的能力、责任履行各自的职责。作为“家庭组织”的父母,应当履行“哲学家的统治”。作为“家庭组织”的成员,应当履行“最佳公民”的责任,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生命个体,只不过是责任不同。作为未成年人的生命个体,在“家庭组织”中履行“最佳公民”责任的同时,更需彰显自身的“独立”。譬如,从小养成“独立”起床、洗脸、刷牙、穿衣、吃饭、如厕、收拾玩具等。随年龄增长也要履行在“家庭组织”中应该履行自身和“家庭组织”的责任,诸如,收拾房间、洗涤自己内衣及相关家务及必要的劳动等。切不可,能够由未成年人生命个体自身完成的事情,而由成年人代其完成,否则,在“家庭组织”浓厚的情感环境下,未成年生命个体“独立”的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将被成年人剥夺。
学校组织环境。未成年人生命个体,从进入幼儿园开始,直至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情感”浓厚程度,相比在“家庭组织”环境要弱化得多。因此,从未成年人生命个体“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的形成来看,要好于“家庭组织”环境。但是,从幼儿园直到大学,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学习环境的设计中,因受教育者“独立”能力的不同,要给予不同侧重的安排。如在幼儿园时期,尽可能通过“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强化其“独立”的意识及行为能力等。高中时期,教育者可通过提供学习的主题、网站由受教育者“独立”完成主题学习内容,进而在交流的过程中,进一步促进“独立”思维能力的发展。大学时期,应着重培养受教育者“独立”获取更广泛的资料,初步开展对相关问题或课题的研究等。总之,受教育者的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是由“最佳公民”组成的教育者,“哲学家统治”下的学校教育,追求受教育者“生命最优”或追求“幸福生活”的结果。
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环境,如社区、村镇以及未成年人生命个体参加的社会各种组织的实践活动。各种组织的“哲学家统治者”,按照未成年人生命个体“独立”能力等级,体验不同的社会角色,培养其“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社会即教育”理念,美国教育家杜威先生的“学校即社会”理念等,都体现了社会组织环境对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过程中蕴含了对生命个体“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的培养。值得强调的是,社会组织“哲学家统治者”不要拒绝或不重视未成年人生命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最佳公民”,你是在为未来“最佳公民”培养“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
自然组织环境。自然组织环境,最有利于人类生命个体“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与合作要件的培养。自然组织环境对生命个体没有“情感”,生命个体进入大自然组织环境中,直接受大自然组织环境的挑战,遇到各种问题与困难,没有可寻求的帮助,只能由生命个体“独立”地思考、分析、判断与决策。决策正确与否,其结果只能由生命个体承受。因此,经历过战争的将军,他们对“独立”意识、思维、行为能力及合作要件的理解比常人更深刻、更透彻。人类的进化及人类“现实经验关系”的累积,无不与自然组织环境提供给人类生命个体原始的“独立”思考相联系。法国教育家卢梭,源于对自然规律的深刻洞察与理解,提出“自然主义”教育理论——爱弥儿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自然组织环境下的教育思想,不乏具有生命个体“独立”生长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