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为人类生命个体也不例外。每个人类生命个体之所以成为一个个体,正是因为每个生命个体的“独立”存在,即每个人类生命个体在人类共有“形式”“内涵”和“关系”基础上,以其个体特有的“形式”“内涵”和“关系”成为其“独立”的生命个体自身。反过来,生命个体通过自身的灵性及其灵动能力,建构承载自身“独立”的“形式”“内涵”和“关系”。因此,生命个体的“独立”品质,取决于生命个体“形式”“内涵”和“关系”品质的建构。而生命个体“形式”“内涵”“关系”取决于:一是生命个体所处的第二结构系统要素与其关系态的建立,即“家庭组织”“社会组织”和“学校组织”及其成员对生命个体“形式”“内涵”和“关系”建构的影响;二是生命个体自身灵性“独立”的觉醒,人类生命个体能动地对“独立”意识和行为的追求,优化其自身的“形式”“内涵”和“关系”的品质;三是人类生命个体价值取向追求。生命个体存在的“独立”,不是为“独立”而“独立”,而是为“合作”而“独立”,是通过“合作”彰显“独立”的价值。正因为如此,每个生命个体才具备了作为群体的个体存在的价值;生命群体具备了每个生命个体组成生命种群的价值。
因此,生命个体的真正“独立”必须具有与其他生命个体或事物进行“合作”的要件。这合作的要件是生命个体为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确定了生命个体的价值取向。所以,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除去第二结构系统及其要素的影响之外,生命个体的第一结构系统要素素养特征之一,即“独立”品质的承载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怎样培养人类生命个体“独立”品质呢?一是让生命个体生长在“自由”的时空中。如果“独立”是生命个体的属性这一论断成立,那么“自由”一定是“独立”的特征。也就是说,如果生命个体没有“自由”,也就不可能有生命个体的真正“独立”。“独立”是生命个体的“独立”,“自由”是生命个体的“自由”。生命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是同时空的关系态。离开生命个体寻找生命个体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跨越了生命个体的“自由”,该“自由”已经不是该生命个体的了。就像我们让植物如动物,在空间中具有奔跑的自由一样,那植物已经不是植物了。相反,让动物具有植物的“光合作用”,那动物也不是真正的动物了。因此,不能在强调该生命个体“独立”的同时,而限制该生命个体的“自由”;也不能超越该生命个体的“自由”追求其“独立”。要人类生命个体真正的“独立”,就要赋予人类生命个体真正的“自由”。
二是让生命个体生长在具有“独立”意识的环境中。生命个体从出生到成年,按大的环境划分有四种:(1)生长在家庭组织环境中;(2)生长在包含幼儿园在内的学校组织环境中;(3)社会组织环境中;(4)自然界环境中。这四种环境,都是生命个体与之构建关系态的重要结构系统要素,前三大环境要素都具有相关的情感因素,并呈现逐步弱化的状态。因此,生命个体“独立”意识环境的创设,除去自然界环境外,都要有意识地树立:培养生命个体“独立”生长的意识;训练生命个体“独立”行为的能力;扰启、内省并实践“独立”思考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最终形成生命个体具有“独立”价值的合作要件。
刚出生的生命个体“独立”能力非常弱,尽管如此,依然显现出生命个体“独立”的需求,譬如,出生的第一声啼哭,就宣示生命个体“独立”的存在。能够主动寻找并吸吮母亲**,履行“独立”行为的能力。所以,生命个体诞生之后尽管“独立”能力很弱,需要母亲、父亲等成年人的呵护;但是随着生命个体的生长,要防止其“独立”意识不要被作为“家庭组织”成员的母亲、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成员所剥夺或者扼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