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投资占国民经济的合理比例问题,许多学者已做了大量研究。如王善迈(1999)认为,教育投资占国民经济的比例是否合理有三个客观判定依据:一是教育投资能否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投资同教育事业的规模和速度是否相适应,可以用来检验教育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合理与否。二是教育所培养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能否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教育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合理与否,最终表现在教育所培养的不同熟练程度的劳动力和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相适应。三是国民经济比例是否合理。教育投资比例实质上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问题。整个国民经济比例协调,教育投资比例就会合理;反之,教育投资比例也不会合理。靳希斌(2002)、范先佐与杨葆焜(2000)等学者认为,将教育投资在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作为判断和衡量我国教育投资比例合理与否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科学使用。(1)将教育投资占GNP的比例这一标准作为判断教育投资比例是否合理的依据,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使用这一标准,计算比较简便,易于同世界上不同经济水平和相同经济水平的国家进行比较。但是,使用这一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教育投资计算口径必须统一。为了统一计算口径和便于具体操作,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只列入各级财政、发改委安排的教育支出,至于其他各类支出可统一算作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其二,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教育投资水平是可行的,但对不同地区而言,不完全适用。不能单纯按其收入水平来衡量其支出水平,其中也包括教育投资水平。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套用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衡量一个地区的教育水平。(2)关于教育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有学者认为《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5]中提出的相关百分比标准,可以作为衡量和判断教育投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但要顾及因时、因地、因财政体制的变化。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我国以支定收的格局并未改变,地区之间很不平衡。单纯用教育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来衡量一个地区教育投资比例是否合理,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3)关于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在指出上述两大判断标准各自局限性的时候,不少学者也提出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6]和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7]所提出的“三个增长”的原则比较切合实际,也比较容易执行,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另外,还有学者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就教育投资的比例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张铁明(1998)、曲恒昌与曾晓东(2001)等。他们认为,尽管国家间经济情况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处在当前激烈的科技竞争和产业不断转变的环境里,并承担基本的教育和科技发展的投资责任。因此,教育投资又是可以比较的,比较的标准就是教育投资占GNP等的比例。
二、确定教育投资总量与比例的原则
一般来说,确定教育投资总量有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上限和下限原则。确定教育投资总量,总的原则是要依据经济发展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因此,一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实力状况能为教育提供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用货币表现就是总的货币投入量,这种国力所承担的可能性就是确定教育投资问题的上限原则。一国为了实现其经济增长目标,满足其经济增长所要求的最低的人才供给量,要测算培养这些人才的教育费用总额,这种以维持经济目标增长所需最低限度人力供给量,就是确定教育投资问题的下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