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支付原则”(TheAbilitytoPayPrinciple),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该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经费,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高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经费是公平的。而且一定的支付能力即对国民收入的占有也决定了有可能负担的教育成本。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高等教育供不应求情况下,把有限的教育机会通过公正、公平途径给予那些最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二是考虑支付能力,涉及教育投资回报时,也要注重教育投资能力,否则有失教育公平,但必须考虑一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承受力;三是个人在各类院校各种专业中接受教育后,其获得的利益不同,个人对此所支付的教育补偿也应是不同的,应确定个人合适的成本分担比例。
严格来讲,上述两项原则基于的是约翰斯顿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但是,就我国现实而言,除了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外,本书认为还应兼顾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利益外溢补偿原则。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指教育应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服务,政府在制定教育投资政策时要关注弱势群体,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平等的权利。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理想的途径与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教育已成为决定一个人未来收入水平高低,乃至成为决定一个人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对弱势群体来讲,若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则大多意味着继续贫困下去。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均等的教育机会,会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局面继续下去,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每个成员都享有教育的权利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之一,更是保障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个人的能力与努力(而非家庭财产)来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是社会保持正常运转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政府应把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看成公益性事业,发挥投资的主体作用,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手段,调节贫富差距,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因此,应在“利益获得原则”前提下,结合“能力支付原则”,考虑教育机会的公平性。由此可见,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质上是具有普适性的“能力支付原则”在个体方面的应用延伸或特殊应用。外溢补偿原则是指由某一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利益“溢到”没有付费的地区,这些利益接收区应为利益提供区提供经济补偿。义务教育是全民性教育,但因其分散性而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利益“外溢”特性,即由地方提供的义务教育的收益会“外溢”到其他地区,这是由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造成的。我国现阶段社会流动的一般特点为从“山里流向山外”“从农村流向城镇”“从小城市流向大城市”“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而逆向流动的可能性较小,即从经济发达城市流向山村和贫困地区的情况极少出现。农村和贫困地区也就成了为发达地区培养人才的训练场所,为他人做“嫁衣”。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来矫正利益“外溢”问题,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同时,那些发达城市和地区也应对贫困地区做一定的补偿。因此,教育的利益外溢补偿原则是利益获得原则在整个国家宏观层面的教育成本补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三、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主体与途径
从成本补偿理论来看,教育投资的主体和渠道都应当是多元的。就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而言,由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均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因此,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等对高等教育都应进行成本补偿。
1.个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