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大学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也对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资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大学需要从其收取的学费或日常的运行经费中划拨出一部分直接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以及提供一系列的勤工俭学岗位,实现对学生的有限资助。大学对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大小受制于其本身的财力,一般财力雄厚的大学更加注重对其学生的资助。社会中工商企业也是学生资助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塑造企业形象以及与大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诸多工商企业单位出资在大学中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甚至有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基金机构介入贷学金的资助领域。最后,社会的慈善机构、教会、国际多边机构以及个人出于慈善或者教育公平的目的向学生提供资助也日渐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而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金的不断充实,慈善事业的不断进步,国际合作的日益广泛,此类学生资助也必将有长足的发展。
四、学生资助理念的嬗变
1.慈善与宗教的资助理念
“慈善与宗教”理念是欧洲大学生资助制度形成时期最主要的资助理念。早期的慈善资助理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时的资助资金主要来自富有的慈善者、教会和君主,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资助者和学院的创立者中最著名的有富商默顿(WalterdeMerton)、麦德林(Magdalene)、坎特布雷大主教(ArchbishopofCanterbury)、国王爱德华三世(KingEdward Ⅲ)、玛丽王后(QueenMary)等,欧洲大陆的资助者中更不乏教皇、各地大主教、国王、公侯爵与贵妇人。二是与西方“施善先及亲友”(CharityBeginsatHome)的说法一致。中世纪欧洲的大学生资助方案中大都规定资助对象优先从同宗同乡开始,如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MertonCollege)、女王学院(Queen'sCollege)、新学院(NewCollege)、众灵学院(AllSoulsCollege)的院规中都规定了家族成员优先的原则。当然,所有受资助学生必须是贫困学生。如果说慈善理念纯粹是一种个人指向的话,那么宗教的资助理念则更多带有一种社会指向,即让受益者以其学识为教会服务。早期宗教资助理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受资助者学习的课程与专业以神学、教会法为主,或者是为之后学习神学、教会法而学习文法、修辞和哲学。二是在学习期间,奖学金的获得者往往有为教会服务的义务。三是在受资助者完成学业以后,除少数自己选择以宗教神职为终身职业外,更多的是服从教会安排去特定地区从事教会或传教工作。在中世纪欧洲大学创建之初,有关“慈善与宗教”资助理念与学生资助制度的珍贵文献已有记载:1219年教皇荷纳鲁斯三世(Honorius Ⅲ)颁布“教皇训令”(ThePapacyMandate)规定,凡到大学求知者,教皇授予资助特权,其中包括各地教士到大学研习神学者,可以免居教区、暂停传教、享受薪俸。[2]默顿学院在1270年修订了学院章程,该章程除了规定新增“12个贫寒学生的资助名额”外,还明确提出了两项前提条件;第一,“创校人的亲戚有(入住学院、接受资助的)优先权”;第二,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为来自日耳曼的亨利·理查德(HenryRichard)国王及国王之父的神灵祈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