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有着学生资助传统的国家,学生资助制度在古代就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从“免费+人民助学金”到以奖学金为主,再到“奖、贷、补、助、减”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表明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日益完善。在资助对象上,由普遍性资助转变为选择性资助;在资助内容上,一套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已经形成;在资助方式上,政府的投入逐渐加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高校等各方的责任分担也日渐清晰。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学生资助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学生资助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学生资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调整之中。概括起来,我国的学生资助政策主要经历了“人民助学金”时期与持续至今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改革探索”时期又分为“奖学金与人民助学金并存”阶段、“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以及现在的“混合资助模式”阶段。
1.人民助学金及其调整时期(1952—1982年)
我国“免费+人民助学金”的学生资助政策一共实施了30年,它最早确立于1952年,后来又经历了1955年、1964年等几次调整。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在学生资助方面明确规定:“现在为了积极改进青年学生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待遇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做适当的调整。”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各地区、同类学校均享受一致待遇,不允许有特殊情况的产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则是由教育部统一颁布执行的。7月23日,教育部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在助学金制度方面也明确做出如下规定:“在废除学费的前提下,将全国各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这两个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免费上大学+人民助学金”的学生资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
1955年2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详细地区分出不同地区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将全国划为10类地区来发放人民助学金,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城镇困难家庭等都制定了资助标准与具体实施方法。同年8月22日高等教育部颁发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肯定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重要作用,“对保证完成国家培养建设人才的任务,特别是对培养工农家庭出身的学生,起到了一定的物质保证作用”。规定从1955年10月起,除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外,人民助学金的范围从全体学生缩小到部分学生,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助学金,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承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的其他费用,许可另外申请补助。由此可见,1955年的调整,主要是围绕人民助学金发放地区、学生资助范围与标准而展开的。
1964年,人民助学金的调整主要是提高助学金标准与扩大受资助学生的比例。鉴于国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得到中共中央批准。因此,从1964年4月起,高等学校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增加了3元。从5月起,非师范类的普通高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 70%提高到 75%,再加上师范生和民族院校的学生,普通高校学生的受资助比例已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