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自主权,规定了教师的研究自由。尤其是当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高校去行政化管理、制定大学章程、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制度以及尊重学术自由,更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学术本位,体现了有效发挥学术权力的价值诉求。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明确,当前高校内部,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学术权力滥用的局面。[22]学术权力的滥用,是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对学术人及其学术活动的扭曲,并不全然是兼职行政人员的教授行政权力膨胀的结果。与此同时,学术权力也必须警惕市场经济对学术活动的不良**。在高校管理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亦不够完善,民主法治尚未健全的转型期,杜绝市场利益对学术活动的**,相比较于发达国家,其情势更为复杂,任务更为严重。[23]
由此不难看出,学术权力在我国有着复杂的特殊性,既具有传统的大学学术自由、学术权力所负载的文化意涵,也凸显出中国高等教育在转型期发展的困境,承载了高等教育改革的使命。对于如何通过保障学术权力以促进高校创新力的提高,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学术权力及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二者间的联系,进而提出相关对策。
(三)厘清高校创新与学术权力制度保障的关系
促进大学创新,靠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张扬,更需要制度的保障。通过制度设计促进大学创新的前提是明晰学术权力的制度与大学创新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创新?从常识的角度来看,创新意味着创造出新的思想、理念、方法。创新与创造密不可分,无论是创造力还是创新都是非常复杂的心理和社会活动,因为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实在太多,其中包括个体先赋性的、后天的以及社会性的,等等。[24]对于二者概念在学理上的辨析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当前浩如烟海的关于创新、创造的研究中,二者因其在许多方面的共性,往往混用。就二者的共性与教育改革而言,这并不妨碍教育改革的探索。就二者共性而言,自由独立精神、反思批判精神、想象力、**等应是其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其中,尤为可贵的是自由独立精神,因为只有确立了个体的自由独立精神,方可有反思批判精神,想象力与**等激发创新的潜力方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必须以保护个体独立自由精神为核心目的。
大学创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大学作为知识生产与探究学问的场所,其行为本身即带有创新的意义。根据现代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主要功能界定来看大学创新,大学创新则主要在于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才,最大限度地推进知识生产与科研突破以及通过上述两方面创新实现更好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其中,最主要的则是在于培养创造性人才与推进科研发展两方面。这两方面的落实,则主要通过高校场域内的教师、学生群体来实现。高校师生,一者是科研、教学的主体,一者是求知、探究的主体,两者的活动,均有创新的意蕴在其中。保障大学创新,就意味着必须保障高校师生独立自由的精神,彰显其主体性,发挥其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