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升高校创新力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现实,我们需要对保障学术权力的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进而促进高校知识生产,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高等学校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应充分认识到学术权力的概念及其在当前中国高教改革背景下的特殊性,反思提升高校创新力与学术权力诉求之间的关系,最后进行高校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创新。
(一)充分认识学术权力的价值诉求
考察学术权力,不能脱离与之密切相关的学术本位、学术自治、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学术权利等一系列价值诉求。
高校学术权力作用的真正发挥,不能脱离高校学术本位的基本定位。学术权力是大学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基于其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对大学学术事务所拥有的控制力。[19]根据这一概念,学术权力是在学术本位的基础上生发而来,是内在的生成而不是外在的赋予。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外部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校也一度被视为准政府机关式的组织,其内外部管理的行政化十分严重。故而,改革开放伊始的1979年,苏步青、李国豪等五位沪上大学校长联合上书国务院,提出要扩大高校自主权,在其中已隐含回归学术本位、伸张学术权力的意旨。继而,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校自主权;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更为具体地阐释了高校七项自主权;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校要去行政化管理。其中,均含有“落实学术权力”的要求。在这样的历史与现实语境下,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学术权力是外在赋予的,而不是内在生成的。因此,进一步理解高校学术权力,须回到学术的本位上来。学术权力的界定与行使,不能偏离“为知识而知识”的学术本位,否则,就容易出现学术权力附庸于他者[20]的现象。
以学术本位的视角去审视学术权力,其本身意味着是在学术独立的基础上生发而来的权力。从反面的角度考虑,学术不独立,则意味着学术活动的开展必然依附在某个权力实体上,在其掌控下进行。这样一来,学术之具有权力便成为无稽之谈。由此,学术独立基础上生发而来的学术权力之行使,客观上需要学术活动的自我管理,即学术自治;而不需要行政权力与政治势力的肆意干涉,其自身亦应拒斥某些或可扭曲学术本性的市场利益的**。这样一来,学术独立基础上的学术自治及相应学术权力的伸张便具有了“象牙之塔”的色彩,这在当前高等教育走向社会中心,成为社会发展的加速器的时代背景下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无论如何,对待学术权力必须应带有这一点“为知识而知识”的内在诉求,唯其如此,才能承续人类历史上大学之为探究高深学问场所的本真价值使命。
学术权力的伸张,应该以张扬学术自由为价值诉求。“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的要塞,永远不能失守”[21],西方学者考察高等教育史得出的这句名言,应成为高等教育研究者与管理者深入思考的话题。学术自由的合法性,亦建立在学术本位的基础上。知识的探究,说到底是在满足人们好奇心的驱动下开展的。学术自由,从其最原始的意义上讲,便是学者自由探究知识而不受任何势力干涉的自由。行使学术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促进知识生产。背离学术自由的学术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