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长负责制的实践现状及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几经波折,最终,“校长负责制”成为中小学管理体制的主导。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教育改革前校长负责制的政策变化
很长时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学校实行的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学校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1949年解放初期,学校普遍实行军管。不久实行的是校务委员会制,当时学校教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很少,多数学校没有党的基层组织。
1951年5月,教育部《中学暂行规程修正草案》规定“中学采取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普遍推行苏联的一长制。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了“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经过反右运动之后,党支部在学校中确立了“绝对领导”的地位,这实际上否定了校长负责制。
1963年3月,中央制定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中学五十条”)中,规定了“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再次明确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在学校中起“保证监督”作用。
在1966年以后的“**”中,校长负责制又被列为否定党的领导的修正主义路线的“罪行之一”,受到批判。
1978年9月,在粉碎了“四人帮”的两年后,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又提出,“全日制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党组织要“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从上述演变过程来看,中央很早就明确了实行校长负责制。我国实行的校长负责制有传统意义上的一长制、中庸意义上的委员会制和现代意义上的校长负责制,其实质是校长权力的转移。[1]
(二)教育改革后校长负责制的政策表述
如果说教育改革之前的学校管理体制基本是按照上级教委的计划指示进行、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话,那么教改之后的管理体制就开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198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中提出了“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可以说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是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校长负责制的出现逐渐纠正了以往“由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所产生的责权不清、效率低下的不足,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了学校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实行校长负责制后,由于加强了行政领导的责任,在体制上基本做到了职、权、责的统一,调动了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积极性。校党支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党员和党外积极分子的教育工作上,保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由于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还促进了一些学校建立岗位责任制等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