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薪酬,很多人自然就会想到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薪酬(wage)、报酬(pay或reward)、工资(wage)、薪酬(compensation)、收入(income)等用语,它们无论是被运用在学术研究还是日常实践过程中,大多数人首先感受到的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即都是指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对方付给的报酬,甚至出现一些对之不加区分混合使用的现象。尽管如此,它们之间还是有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差别。本文无意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做完整的分析,而只是尝试对日常教师薪酬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工资和薪酬概念进行一些区分。工资是在薪酬管理中使用最早、最普遍的词汇,1949年7月1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中通过了后来被称之为《1949年保护工资条约》(ProtectionofWagesConvention,1949)的国际法律,其中第一条就针对“工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工资是指不论其名称及计算方法如何,凡是以货币名称表示并以相互协定或法令规定,由雇主基于成文或不成文的雇佣契约,对所雇员工已完成或应完成的工作、已提供或应提供的服务,付与他们的报酬或薪资。[6]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工资主要强调了其自身所具有的合法货币的属性,至于被雇佣者非货币形式等其他方面的收获则不属于工资范围。1995年我国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7]我国劳动部对于工资的界定与国际劳工组织基本一致,基于此,工资的内涵也就显而易见了,它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获得的以货币形式为主的经济收入。也正因为如此,在以往的学术和政策文本中人们往往把教师货币形式的收入称之为工资。与之相比,2001年国家统计局在“从业人员和职工工资”统计中对“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国家统计局认为工资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8]显然,对于工资的这个界定与以上界定相比扩大了外延,它不仅包括“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而且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工资,这打破了以往的概念对工资必须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传统规定。